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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之司法官類科體格檢查標準)之體檢表。 四、律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五、曾服公職者,由服務機關(構)於最近三個月出具之年資、考績(成、)及獎懲證明文件。 六、執行律師職務年資之證明文件。 七、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承辦案件終局裁判或檢察書類當事人欄部分影本一份。 八、執業期間承辦刑事訴訟案件所擬書狀二十件(正本或繕本),每一案號為一件,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二十冊,所送每一件書狀均需附委任狀影本或足以證明其曾受委任之處分書、起訴書裁判書影本。但同一書狀有二以上之律師具名時,申請人應提出該書狀其他具名律師證明,確為申請人所撰寫,始得計入。 申請人依前項第八款應檢齊之書狀,於其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後,曾任公設辯護人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或法官助理者,得提出服務期間依公設辯護人條例所製作之辯護書狀,或依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所承辦事務,經檢察官或法官簽證之刑事辦案稿件,以供審查。 前二項應備文件未齊備者,法務部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請。 申請人取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於最近六個月出具之推薦證明,得併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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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3條,申請人應向法務部提出以下文件:申請書、簡歷表、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律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曾服公職者的年資、考績及獎懲證明文件、執行律師職務的年資證明文件、承辦案件一覽表、承辦刑事訴訟案件的書狀等。如果申請人曾任公設辯護人、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或法官助理,可以提出相應的辯護書狀或刑事辦案稿件作為證明。申請人若未提供完整文件,法務部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補正,若未補正則視為撤回申請。此外,申請人可以附上最近六個月內由律師公會出具的推薦證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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