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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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機關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研究發展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二、矯正機關業務評鑑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國際矯正機關(構)之聯繫、交流及推動。 四、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五、矯正法規、制度之釐定、研擬及闡釋。 六、法制之諮詢、研究、分析及評估。 七、國家賠償、申訴及訴願事件之處理。 八、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編譯。 九、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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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第5條的規定,綜合規劃組主要負責下列事項: 1. 矯正機關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研究發展的彙編、管制和考核。 2. 矯正機關業務評鑑的規劃、指導和監督。 3. 與國際矯正機關的聯繫、交流和推動。 4. 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的規劃、指導和監督。 5. 矯正法規、制度的制定、研擬和解釋。 6. 提供法制諮詢、研究、分析和評估。 7. 處理國家賠償、申訴和訴願事件。 8. 蒐集、整理和研究編譯矯正相關資料。 9. 規劃、建置、推動和監督矯正管理資訊系統。 10. 其他相關的綜合規劃事項。 作為舉例,根據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第5條的第5點,矯正機關綜合規劃組負責矯正法規、制度的制定、研擬和解釋。他們可能參考入矯正法第59條,在違反該法的情節下,訂定不同的裁罰基準,以確保法規得到適當的執行。另一方面,他們也需要參考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以確保矯正機關的行政程序符合憲法的規定。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或專業建議。如有具體個案需求,建議諮詢專業法律顧問或相關機構以獲得準確和專業的建議。
- 核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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