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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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督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戒護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矯正機關之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保養與防護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分類收容、移禁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返家探視、眷屬同住、違規處理之監督及審核。 五、戒護警力與矯正役役男勤務調遣及配置。 六、矯正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矯正機關囚情動態之通報、預警、管制及處理。 八、矯正機關災害、防救演習、緊急事故應變措施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矯正機關與警察機關警力支援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安全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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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第7條的規定,安全督導組掌理以下事項: 1. 戒護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2. 矯正機關之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保養與防護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3. 分類收容、移禁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4. 返家探視、眷屬同住、違規處理之監督及審核。 5. 戒護警力與矯正役役男勤務調遣及配置。 6. 矯正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7. 矯正機關囚情動態之通報、預警、管制及處理。 8. 矯正機關災害、防救演習、緊急事故應變措施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9. 矯正機關與警察機關警力支援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10. 其他有關安全督導事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的規定,司法警察在得知犯罪嫌疑者時,應立即開始調查,並向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報告調查情況。警察的任務包括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治安、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其中包括協助偵查犯罪(警察法第2條、第9條第3款)。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所稱之主管事務,指對於自己所主掌管理與執行權責範圍內的事務,而所謂監督事務,則指有權監察之權責範圍內的事務。 綜合以上法條的解釋,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第7條的安全督導組負責規劃、指導和監督戒護安全、矯正機關的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的使用、保養和防護訓練,以及分類收容、移禁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等事項。此外,他們還負責監督返家探視、眷屬同住和違規處理,處理戒護警力和矯正役的調遣和配置,以及監控囚情動態的通報、預警、管制和處理等事項。該安全督導組還負責規劃、協調和督導矯正機關的災害、防救演習和緊急事故應變措施,以及矯正機關與警察機關警力支援的規劃、協調和督導。此外,該組還負責處理其他與安全督導有關的事項。 資料來源: 1. 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第7條 2.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 3.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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