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法務部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九項規定參加職前研習。研習及格者,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法務部派任。
  2. 前項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及研習資格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依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辦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