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10 條
- 1.經法務部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九項規定參加職前研習。研習及格者,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法務部派任。
- 2.前項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及研習資格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依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如下: 1. 核定錄取者必須參加職前研習。根據法務部核定後,錄取的候選人必須參加由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九項規定的職前研習。只有通過研習後,才能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法務部派任。 2. 研習相關事項依律規辦理。有關研習人員的研習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以及研習資格的廢止等相關事項,都要遵循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的規定。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知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進行轉任的程序和條件。資格通過後,候選人必須參加職前研習,並根據相關辦法進行實施和評核。最終,通過研習並獲得及格證書後,由法務部派任轉任為檢察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