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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務部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審查工作所需酬勞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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