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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11 條

法務部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審查工作所需酬勞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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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的《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11條,法務部在辦理各項審查工作所需的酬勞費用方面,除法令有另外規定之外,可以適用考選部的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的規定。 參考資料:《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考選部考試人員酬勞支給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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