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12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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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12條,其規定是指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起施行的法律條文。根據該條規定,符合特定資格的律師、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有權轉任檢察官職位。具體而言,這些人員必須在法學相關領域擁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通過相應的遴選程序。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檢察官職務的專業化和質量。這一條規定對於律師、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來說,提供了一種轉換職業的機會,通過轉任檢察官,他們能夠在司法系統中發揮其專業知識。該條規定的實施日期是在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 參考資料: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12條,中華民國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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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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