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2 條

  1. 1.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於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法務部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檢察官遴選之資格,其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轉任檢察官者,年齡應未滿五十五歲。
  2. 2.本辦法年齡之計算,算至法務部公告申請起始日為準。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法律,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2條規定如下: 1. 該法條規定,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若想申請轉任檢察官,必須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法務部辦理之檢察官遴選資格。申請人的年齡在申請時應該未滿五十五歲。 2. 本辦法中年齡的計算是以法務部公告申請開始的日期為準。 以最新版本的資料為例,根據民國110年年初頒佈的《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其中規定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如果想要申請轉任檢察官,年齡必須未滿五十五歲。此外,在計算年齡時,適用法務部公告的申請開始日期作為基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