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3 條
- 1.律師依前條規定申請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所定之體格檢查標準)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經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考試通過取得檢察官遴選資格之考試及格證明文件及學歷證明。 六、曾服公職者,由服務機關(構)出具任職期間之年資、考績(成、核)及獎懲證明文件。 七、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年資之證明文件及由執業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二年內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或服務機關(構)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八、實際執業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承辦案件終局裁判或檢察書類當事人欄部分影本一份。 九、實際執業期間承辦刑事訴訟案件所擬書狀二十件(正本或繕本),每一案號為一件,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二十冊,所送每一件書狀均須附委任狀影本或足以證明其曾受委任之處分書、起訴書或裁判書影本。但同一書狀有二位以上之律師具名時,申請人應提出該書狀其他具名律師證明,確為申請人所撰寫,始得計入。
- 2.申請人取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於最近三個月出具之推薦證明,得併檢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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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3條,律師申請轉任檢察官時,應向法務部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簡歷表 3.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體格檢查表 4. 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5. 檢察官遴選資格之考試及格證明文件及學歷證明 6. 曾服公職者須提供服務機關出具之年資、考績及獎懲證明文件 7. 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年資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二年內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或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8. 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承辦案件終局裁判或檢察書類當事人欄部分影本一份 9. 承辦刑事訴訟案件所擬書狀二十件,每一件須附委任狀影本或足以證明其曾受委任之處分書、起訴書或裁判書影本。若同一書狀有二位以上之律師具名,申請人須提供其他具名律師的證明文件 此外,申請人如有最近三個月內取得律師公會推薦證明,也可以附上。 參考資料: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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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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