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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4 條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依第二條規定申請者,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所定之體格檢查標準)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證書。 六、經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考試通過取得檢察官遴選資格之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七、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八、法律專門著作一種,二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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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4條的規定,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申請轉任檢察官時,需要向法務部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簡歷表。 3. 體格檢查表,必須通過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進行體格檢查,並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所定之體格檢查標準。 4. 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5.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的畢業證書。 6. 通過檢察官遴選考試並取得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7.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並有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的證明文件(包括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和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8. 二十冊法律專門著作。 以上回答是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並依據法律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4條的規定進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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