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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5 條

法務部受理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 二、評閱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書狀。必要時,得調閱申請人執業或服務期間所承辦案件之卷宗。 三、評閱前條第八款之專門著作。 四、書狀或專門著作評閱成績及格者,通知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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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法務部對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5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5條,法務部受理申請後,需要進行以下幾個步驟: 1. 品德調查: 法務部在受理申請後,會進行申請人品德的調查。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或提供相關資料。此外,法務部還可以請求申請人的曾任職機關(構)、學校、地區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等機構提供意見和相關資料。 2. 評閱書狀和專門著作: 法務部必要時可以評閱申請人提交的書狀以及專門著作。此外,必要時法務部也可以調閱申請人在執業或服務期間所承辦的案件卷宗。 3. 通知面試: 如果申請人的書狀和專門著作評閱成績合格,法務部會通知其進行面試。 根據上述相關法規,這一法條主要是為了確保轉任為檢察官的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具備適當的品德和專業能力。進行品德調查有助於對申請人的品德背景進行評估。評閱書狀和專門著作則是為了評估申請人在法律領域的專業能力和學術成就。最終,通過面試來評估申請人的綜合能力。 範例:假設甲律師擁有豐富的法學專業知識和教學經驗,並且在過去的幾年中撰寫了多本法律專書。根據法務部的品德調查結果和對甲律師的書狀和專門著作的評閱,甲律師被通知參加面試,以進一步評估其適合轉任為檢察官的能力和素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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