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6 條

  1. 1.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書狀及專門著作,由檢察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三人評閱,並分別評定分數。必要時,得增聘法律學者或實任十年以上檢察官、法官評閱之。
  2. 2.前項書狀及專門著作評閱成績,以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知面試。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 6 條的解釋: 1. 根據本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時,其書狀及專門著作將由遴選委員會進行評閱。遴選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三名委員進行評閱並分別評定分數。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增聘法律學者或擁有十年以上實際擔任檢察官、法官的人進行評閱。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7條第1項,遴選委員會應於15日內完成評閱書狀及專門著作以及面試,並將評閱成績提交給檢察官遴選委員會主任和檢察署長。 2. 根據本條第二項規定,書狀及專門著作的評閱成績將取平均分數,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分數達到七十分及格,未達到七十分的則不會收到進行面試的通知。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7條第2項,評閱成績應在評閱後立即寫成評閱意見書,提交給檢察官遴選委員會進行綜合評估。該評估結果將被遴選委員會主任和檢察署長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確定合格者進行接下來的面試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