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書狀及專門著作,由檢察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三人評閱,並分別評定分數。必要時,得增聘法律學者或實任十年以上檢察官、法官評閱之。
前項書狀及專門著作評閱成績,以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知面試。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