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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 第 7 條

  1. 1.書狀或專門著作評閱成績及格者之面試,由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及其指定委員四人行之,採個別面試方式,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配分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及經驗):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配分二十分。
  2. 2.前項面試成績之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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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辦法第 7 條》,候選人需接受面試,該面試由遴選委員會召集人指定的四名委員進行,採用個別面試的方式,並對以下項目進行評分: 1.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評分最高為十分。 2. 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評分最高為二十分。 3. 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及經驗):評分最高為五十分。 4. 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評分最高為二十分。 面試成績的平均分數需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若平均分數達到七十分以上即為及格。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根據《司法官人事檢察官暫行任用辦法》,在擬任檢察官的甄選過程中進行面試,評分項目相似,其中包括儀態、言辭、才識等。評分標準根據遴選委員會所指定的評委進行,並根據個別面試的表現進行評分,評分結果將作為後續任用的參考依據。此外,在本案中,面試成績的平均分數需達到七十分以上方可及格,評分小數位數的計算則採用四捨五入的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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