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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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必要時,得請受審查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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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11條,當該審查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受審查人到場說明。這意味著在審查律師資格的過程中,審查會可以要求被審查人親自到場並提供說明。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了解和評估被審查人的情況,以便作出相應的審查結果。具體要求受審查人到場說明的情況會根據審查會的需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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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