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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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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必要時,得請受審查人到場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11條,當該審查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受審查人到場說明。這意味著在審查律師資格的過程中,審查會可以要求被審查人親自到場並提供說明。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了解和評估被審查人的情況,以便作出相應的審查結果。具體要求受審查人到場說明的情況會根據審查會的需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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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11 條規定:「本會必要時,得請受審查人到場說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