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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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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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12條,律師資格審查會在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和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這表示在律師資格審查會的審議過程中,相關的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和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有可能被邀請參與,以提供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意見。具體而言,該條款確保了審議過程的公開性和多元性,以便律師資格申請人的資格審查能夠更全面和客觀進行。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當一位律師資格申請人被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時,該會可能邀請法學院教授、相關法律專家和公民團體代表等列席,以提供對該申請人的資格和背景進行獨立評估的意見和建議。這樣可以確保律師資格的審查過程更加公平和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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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