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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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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法有關律師證書之停止審查。 二、本法有關律師證書之發、撤銷廢止。 三、本法第七十四條以外有關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及回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2 條規定了律師資格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的審議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本會將審議以下事項: 1. 停止審查律師證書的相關事項,指的是審查律師資格申請過程中的停止審查程序。 2. 核發、撤銷或廢止律師證書的相關事項,指的是審查律師資格申請後核發、撤銷或廢止律師證書的程序。 3. 律師執行職務的停止和回復的相關事項,指的是對律師在執行職務中的停止或恢復職務的審議程序。 參考資料: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2 條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2 條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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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2 條規定:「律師資格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法有關律師證書之停止審查。 二、本法有關律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