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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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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次長擔任召集人、檢察司司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司法院推薦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一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一人。 二、高等檢察署推薦該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一人。 三、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該會個人會員四人。 四、學者專家二人。
  2. 2.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由司法院、高等檢察署推薦出任者,如已不具前項所定法官、檢察官身分者,由司法院、高等檢察署另行推薦;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出任者,如已不具該會個人會員身分,由該會另行推薦。
  3. 3.委員於任期期間因故無法擔任時,其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3條,律師資格審查會共設置11名委員,其中包括法務部部長指派的次長擔任召集人、以及高等檢察署檢察司司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的委員則由法務部部長聘任,依照以下方式提名: 1. 司法院推薦一名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和一名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 2. 高等檢察署推薦一名該署或其檢察分署的檢察官。 3. 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四名該會的個人會員。 4. 學者或專家推薦兩人。 委員的任期為兩年,可以續聘。如果由司法院或高等檢察署推薦的委員在職期間失去了法官或檢察官的身分,則需要由司法院或高等檢察署再行提名。如果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的委員失去了個人會員身分,則需要由該會再行提名。 在委員任期內,如果因某種原因無法履行職務,那麼他們將被替代委員聘任,並且任期將延續至原任期屆滿。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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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3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次長擔任召集人、檢察司司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