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1 條是根據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制定的。在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規定了當事人若知悉或可以得知仲裁程序違反仲裁法或仲裁協議,仍然選擇繼續進行仲裁程序時,不得再提出異議。然而,這並不排除當事人基於其與仲裁機構間的契約關係,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的權利。因此,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1 條應該是在此背景下制定的,該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根據其與仲裁機構間的契約,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機構在核定仲裁費用方面有超越契約範圍的行為並導致損害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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