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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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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務仲裁協會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10 條規定各商務仲裁協會的理事和監事擔任義務職,每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然而,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 參考資料: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10 條,各商務仲裁協會的理事和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這條規則確定了理事和監事的義務職性質,並且限制了理事長的連任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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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10 條規定:「各商務仲裁協會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