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務仲裁協會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10 條規定各商務仲裁協會的理事和監事擔任義務職,每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然而,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 參考資料: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 10 條,各商務仲裁協會的理事和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這條規則確定了理事和監事的義務職性質,並且限制了理事長的連任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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