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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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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求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或墊付醫療費或喪葬費時,該賠償義務機關不得拒絕或遲延履行。
  2. 2.前項情形,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或遲延履行者,請求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取得執行名義後賠償義務機關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拖延者請求權人得聲請法院對機關強制執行。

Q · 國賠贏了機關卻一直拖著不給錢,怎麼辦?

可以,拿執行名義就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機關財產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0條,請求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筆錄)後,賠償義務機關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賠償金或墊付之醫療費、喪葬費。機關拒絕或遲延履行時,請求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與對私人債務人聲請執行相同,可對機關之銀行存款、孳息或可處分財產為之。

深度解讀

贏了官司是一回事,拿到錢是另一回事。你跟政府打國賠纏鬥了兩三年,法院判你贏,賠償義務機關卻在那邊拖:公文還在跑、預算還沒撥、長官還沒簽。你以為只能繼續等?這條告訴你:不必。一旦你手上有了執行名義(法院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這些可以拿去強制執行的書面依據),機關必須履行,拒絕或拖延的話,你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對機關的財產強制執行。對,就是查封機關帳戶那種強制執行,跟對欠錢的私人沒兩樣。很多人不知道這條的存在,被機關用「行政流程」拖到天荒地老,最後自己摸摸鼻子算了。墊付醫療費和喪葬費的部分也適用,這對重傷者和家屬是救命的條款,因為這兩筆錢是先撥再算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 請求權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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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請求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或墊付醫療費或喪葬費時,該賠償義務機關不得拒絕或遲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