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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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取得執行名義後賠償義務機關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拖延者請求權人得聲請法院對機關強制執行。
Q · 國賠贏了機關卻一直拖著不給錢,怎麼辦?
可以,拿執行名義就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機關財產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0條,請求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筆錄)後,賠償義務機關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賠償金或墊付之醫療費、喪葬費。機關拒絕或遲延履行時,請求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與對私人債務人聲請執行相同,可對機關之銀行存款、孳息或可處分財產為之。
深度解讀
贏了官司是一回事,拿到錢是另一回事。你跟政府打國賠纏鬥了兩三年,法院判你贏,賠償義務機關卻在那邊拖:公文還在跑、預算還沒撥、長官還沒簽。你以為只能繼續等?這條告訴你:不必。一旦你手上有了執行名義(法院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這些可以拿去強制執行的書面依據),機關必須履行,拒絕或拖延的話,你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對機關的財產強制執行。對,就是查封機關帳戶那種強制執行,跟對欠錢的私人沒兩樣。很多人不知道這條的存在,被機關用「行政流程」拖到天荒地老,最後自己摸摸鼻子算了。墊付醫療費和喪葬費的部分也適用,這對重傷者和家屬是救命的條款,因為這兩筆錢是先撥再算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 請求權人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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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