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機關賠付後須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行使前應審慎認定、先行協商,並得許分期給付,協商不成立才提訴訟。
Q · 國賠賠出去之後,機關會回頭跟闖禍的公務員討錢嗎?
會。限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須先協商、可分期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1條,機關賠付後,若認定肇事公務員為故意或重大過失,須向其行使求償權。行使前機關得清查其財產、必要時聲請保全;行使時應先協商,得許提供擔保分期給付;協商不成立才依訴訟程序追討。一般過失不在求償範圍,由國庫吸收。
國賠錢從哪裡來?國庫。但國庫的錢是納稅人的錢。所以當公務員或受託執行公權力的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害了你,機關賠你之後,會回頭跟那個公務員追討這筆錢。這條規定的就是這個「向內追討」的程序。重點在「重大過失」這四個字:不是一般的疏忽,是嚴重到一般人都會察覺、近乎故意的程度。實務上機關對這個認定通常保守,因為一旦認定下去,承辦同仁可能要賠出畢生積蓄。所以這條要求機關「審慎認定」,並且要求機關先協商、許可分期、提供擔保,協商不成才走訴訟。對受害者來說,這條跟你比較沒有直接關係,但理解它有個關鍵價值:你會知道機關內部為什麼有時候會拼命想證明公務員只是「一般過失」,因為那樣就不能向他追討。
求償程序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於賠付被害人後,依法向具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受託團體或個人回收賠償金的內部程序。其要件包含審慎認定過失程度、行使前得清查財產並聲請保全、行使時應先協商並得許分期給付,協商不成立則循訴訟程序為之。一般過失不生求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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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很多。一般過失是違反通常注意義務(普通人會犯的疏忽),重大過失是違反顯而易見的注意義務、近乎放任結果發生。實務判斷會看違反規範是否明確、後果是否易於預見、行為人受訓程度。機關認定常偏保守傾向一般過失,因為認定重大過失就要向公務員求償。受害者若希望追究,提出SOP、教育訓練紀錄等「他應該知道」的證據是關鍵。
有可能。國賠金額動輒數百萬,求償權人是國家,會走民事訴訟與強制執行。實務上機關會先協商分期,但月薪扣三分之一加上其他財產執行,生活確實受嚴重影響。內行人提示:高風險職務(警消、醫護、社工)應主動評估投保公務員職務責任險,年繳數千到萬餘元即可涵蓋求償風險,法律沒強制,知道的人才會買。
把訴求從「我要拿到賠償」延伸到「我要肇事者被追究」。具體做法:書面陳述明確主張公務員為重大過失並舉證;要求機關說明是否啟動求償程序及進度;機關怠於行使求償權時,向審計部、監察院或上級機關陳情。內行人提示:機關最怕的不是受害者吵,是審計被點名、監察委員調查,引用本條與審計法的陳情書比情緒性抗議有效十倍。
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要,機關會依施行細則第41條向他求償;一般過失由國庫吸收。
機關賠付被害人後,向具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或受託人回收賠償金的權利。
違反顯而易見的注意義務、近乎放任結果,看規範是否明確、後果是否易預見、受訓程度,機關須審慎認定。
不一樣。求償是回收賠償金(賠錢),懲戒是行政責任(記過、免職),兩條路徑並行。
審慎認定過失 → 清查財產 →(必要時)聲請保全 → 先協商可分期 → 協商不成走訴訟。
可以。第41條明定協商時得酌情許其提供擔保、分期給付,協商階段是爭取空間的黃金時刻。
書面具體舉證對方達重大過失(SOP、教育訓練紀錄),要求說明求償進度,必要時向審計部、監察院陳情。
依民法第125條為15年,但機關長期怠於行使可能引發審計責任,實務多於賠付後較短期間啟動。
故意與重大過失要求償,一般過失不求償由國庫吸收,這條界線決定公務員要不要賠出畢生積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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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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