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4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請求權人起訴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將訴訟告知第十六條所定之個人或團體,得於該訴訟繫屬中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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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1規定,機關被訴後須將訴訟告知闖禍公務員或受託團體,使其得參加訴訟、受參加效力拘束。
Q · 我告國家賠償,那個闖禍的公務員會被通知進法庭嗎?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1,賠償義務機關被起訴後,須依民事訴訟法將訴訟告知該細則第16條所定的公務員或受託團體,使其得在訴訟繫屬中參加訴訟、提出證據與主張。他不是被告、不會被法院直接判賠,但判決的事實認定會透過「參加效力」拘束他,影響日後機關向他求償的成敗。
白話解讀
國賠走到法院之後,會發生一件你可能想不到的事:那個闖禍的公務員或受託團體,會被「告知」這場訴訟正在進行。為什麼?因為訴訟結果會決定機關要不要回頭跟他求償。如果他不出來主張任何防禦,未來機關拿著敗訴判決來追討時,他連說「當初我有不同意見」的機會都沒有。所以法律強制要求機關通知,並且讓他可以「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的訴訟參加制度,加入訴訟發表意見、提證據,但不是當事人)。這條看似冷僻,其實藏著一個關鍵:你在打國賠時,被告席後面可能有一個你看不到的影子當事人,他的利益跟機關不完全一致,他可能會提出機關不會提的證據。這對你的訴訟策略有微妙影響。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1為國家賠償訴訟的程序性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被請求權人起訴後,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訴訟告知制度,通知對損害負責的公務員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團體,使其得參加訴訟。其目的在於將後續求償所需的事實認定一次解決,並保障第三人的程序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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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告國家賠,為什麼那個公務員也會出現在法庭?▾
因為訴訟結果會決定機關要不要回頭向他追討。法律讓他參加訴訟是給他防禦機會,避免他在未來求償訴訟中說當初沒機會主張。他不是被告,但有強烈利害關係;這個參加人有時對你有利,可能提出機關不會提的證據。
Q2如果機關沒有通知我這個受託執行公權力的人怎麼辦?▾
若你是國賠法第4條的受託執行公權力者,機關依本條有告知義務。未告知最大的影響是:日後機關拿判決向你求償時,你可主張不受參加效力拘束(民事訴訟法第63條),不利的事實認定你不受拘束。實務上受託前應在契約明定國賠分擔、告知義務與投保條款。
Q3參加訴訟要花錢嗎?要請律師嗎?▾
參加訴訟本身不另收費,委任律師則有律師費。考量結果直接影響你個人是否被求償數百萬,律師費通常是值得的投資。高風險職務公務員可投保職務責任險,部分機關亦有訴訟費用補助,不要因怕花錢就放棄參加。
Q4國賠施行細則第41條之1是什麼?▾
規定機關被訴後須對闖禍公務員或受託團體訴訟告知,使其得參加訴訟,是國賠求償的程序樞紐。
Q5訴訟告知和參加訴訟差在哪?▾
訴訟告知是當事人通知第三人有訴訟;參加訴訟是第三人實際進場輔助一造、提出攻防,但仍非當事人。
Q6什麼是參加效力?▾
受告知或參加的第三人,就判決的事實認定原則上受拘束,日後不能再翻案。
Q7本條的第三人和共同被告有何不同?▾
共同被告會被法院直接判賠;本條第三人只是參加人,不被判賠,但受參加效力拘束。
Q8收到國賠訴訟告知書怎麼辦?▾
確認身分與利害關係→決定參加(強烈建議)→蒐集無過失事證→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參加。
Q9怎麼證明自己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提出教育訓練紀錄、SOP 文件、長官指示、他案比較等,呈現主觀可歸責程度低。
Q10參加訴訟要花多少錢?▾
參加本身不另收費,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惟相對於日後鉅額求償風險通常值得。
Q11什麼時候要提出參加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應於該審級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
Q12機關沒通知第三人,求償還能成立嗎?▾
可起訴求償,但第三人得主張不受參加效力拘束,使事實得重新爭執,求償風險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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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角色 | 地位 | 可否被判賠 | 舉證重點 |
|---|---|---|---|
| 請求權人(原告) | 當事人 | 可受償 | 機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不法與損害 |
| 賠償義務機關(被告) | 當事人 | 負賠償責任 | 無不法或無因果關係 |
| 被告知之公務員/受託團體 | 參加人(非當事人) | 不被法院直接判賠 | 無故意或重大過失,避免日後被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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