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41-2 條
- 1.賠償義務機關得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金額限度內逕為訴訟上之和解。
- 2.賠償義務機關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前項所定之限度時,應逐級報請該管上級權責機關核定後,始得為訴訟上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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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之 2 規定,賠償機關於第 24 條第 2 項金額限度內可逕為訴訟上和解,超過限度須逐級報上級核定。
Q · 國賠官司要和解,承辦機關自己就能決定嗎?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之 2,賠償義務機關只有在第 24 條第 2 項所定金額限度內,才能逕自進行訴訟上和解;一旦應賠金額超過限度,必須逐級報請上級權責機關核定後才能和解。對受害者而言,要的金額若在承辦機關權限內,協商可快速拍板;超過了就要有等待數月報核的心理準備。
白話解讀
國賠官司打到一半,雙方有沒有可能和解?可以。但機關不是隨便就能和解的。本條設了一道金額門檻: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金額限度內」,承辦機關可以自己決定和解;超過這個限度,必須逐級報請上級權責機關核定才能和解。為什麼這麼麻煩?因為和解就是用納稅人的錢支付,金額越大涉及的公共利益越多,必須有層級節制防止亂花錢或圖利特定人。對受害者來說,這條的實際意義是:你在訴訟和解協商時,要先打聽承辦機關自己能拍板的金額上限是多少。如果你要的金額在限度內,協商會很快;超過限度,就要做好等待上級核定的心理準備,這個流程可能拖好幾個月。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之 2 規範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訴訟上和解的權限分層:金額在第 24 條第 2 項所定限度內者,承辦機關得逕行和解;超過限度者,須逐級報請上級權責機關核定,藉層級節制確保公共資源的處分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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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解金額太大要逐級報核,這個流程通常要多久?▾
依機關層級和案件複雜度,從幾週到幾個月不等。中央部會權限通常較高,地方機關較低。若案件涉及多個機關或需報行政院核定,流程可能拖到半年以上。協商時主動詢問「預期需報核到哪一級」,能讓你預估時程;若急需現金,可依國賠法第 11 條第 2 項聲請暫先支付,獨立於和解同時進行。
Q2和解書簽了之後機關反悔說「上面沒同意」怎麼辦?▾
這通常表示承辦人員越權,和解可能無效,但你可主張機關的信賴保護責任。實務上機關少會公然反悔,因對外形象代價太大。簽署前要求承辦人員出具「機關內部核定書」,或在和解書中明確記載「本和解已依本機關權限規定完成核定」,能避免事後爭議。
Q3和解條件除了錢還能加什麼?▾
可以。公開道歉、書面說明、改善措施、保密條款等都可作為和解條件。非金錢條件不佔機關的金額權限,因此可用「金額在承辦權限內+幾項非金錢條件」的組合,達到快速結案又爭取更多權益的效果。
Q4國賠和解機關自己能決定嗎?▾
金額在第 24 條第 2 項限度內可逕行和解,超過須逐級報上級核定,這是公共資源處分的層級節制。
Q5什麼是訴訟上和解?▾
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互相讓步成立的和解,作成和解筆錄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Q6逐級報核是什麼意思?▾
超過承辦機關權限的事項,須依層級逐級報請上級權責機關核定後才能行動。
Q7第 24 條第 2 項的金額限度怎麼定?▾
依機關層級訂定,承辦機關得自行和解的金額上限,地方機關通常低於中央部會。
Q8國賠和解流程怎麼走?▾
確認金額是否超限 → 限度內逕行和解/超限逐級報核 → 核定後成立和解並作成筆錄。
Q9超過限度的和解要怎麼報核?▾
備齊案情分析與和解理由,逐級報請上級權責機關,提供訴訟風險評估協助上級判斷。
Q10和解報核要等多久?▾
依層級與複雜度約 1 至 6 個月,涉及行政院核定可能更久。
Q11怎麼確保和解書日後不被推翻?▾
要求承辦人員出具核定書,或在和解書記載『已依法定程序完成核定』字樣。
Q12訴訟上和解 vs 國賠法第 10 條協議賠償差在哪?▾
本條是訴訟繫屬中的訴訟上和解;協議賠償是起訴前的書面請求協議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金額在限度內 | 金額超過限度 |
|---|---|---|
| 決定權 | 承辦機關逕行決定 | 須上級權責機關核定 |
| 時程 | 可當場至數日內拍板 | 逐級報核約 1-6 個月 |
| 程序 | 作成和解筆錄即成立 | 報核 → 核定 → 始得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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