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之 2 規定,賠償機關於第 24 條第 2 項金額限度內可逕為訴訟上和解,超過限度須逐級報上級核定。
Q · 國賠官司要和解,承辦機關自己就能決定嗎?
限額內可自行和解,超過須逐級報上級核定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之 2,賠償義務機關只有在第 24 條第 2 項所定金額限度內,才能逕自進行訴訟上和解;一旦應賠金額超過限度,必須逐級報請上級權責機關核定後才能和解。對受害者而言,要的金額若在承辦機關權限內,協商可快速拍板;超過了就要有等待數月報核的心理準備。
國賠官司打到一半,雙方有沒有可能和解?可以。但機關不是隨便就能和解的。本條設了一道金額門檻: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金額限度內」,承辦機關可以自己決定和解;超過這個限度,必須逐級報請上級權責機關核定才能和解。為什麼這麼麻煩?因為和解就是用納稅人的錢支付,金額越大涉及的公共利益越多,必須有層級節制防止亂花錢或圖利特定人。對受害者來說,這條的實際意義是:你在訴訟和解協商時,要先打聽承辦機關自己能拍板的金額上限是多少。如果你要的金額在限度內,協商會很快;超過限度,就要做好等待上級核定的心理準備,這個流程可能拖好幾個月。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之 2 規範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訴訟上和解的權限分層:金額在第 24 條第 2 項所定限度內者,承辦機關得逕行和解;超過限度者,須逐級報請上級權責機關核定,藉層級節制確保公共資源的處分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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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機關層級和案件複雜度,從幾週到幾個月不等。中央部會權限通常較高,地方機關較低。若案件涉及多個機關或需報行政院核定,流程可能拖到半年以上。協商時主動詢問「預期需報核到哪一級」,能讓你預估時程;若急需現金,可依國賠法第 11 條第 2 項聲請暫先支付,獨立於和解同時進行。
這通常表示承辦人員越權,和解可能無效,但你可主張機關的信賴保護責任。實務上機關少會公然反悔,因對外形象代價太大。簽署前要求承辦人員出具「機關內部核定書」,或在和解書中明確記載「本和解已依本機關權限規定完成核定」,能避免事後爭議。
可以。公開道歉、書面說明、改善措施、保密條款等都可作為和解條件。非金錢條件不佔機關的金額權限,因此可用「金額在承辦權限內+幾項非金錢條件」的組合,達到快速結案又爭取更多權益的效果。
金額在第 24 條第 2 項限度內可逕行和解,超過須逐級報上級核定,這是公共資源處分的層級節制。
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互相讓步成立的和解,作成和解筆錄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超過承辦機關權限的事項,須依層級逐級報請上級權責機關核定後才能行動。
依機關層級訂定,承辦機關得自行和解的金額上限,地方機關通常低於中央部會。
確認金額是否超限 → 限度內逕行和解/超限逐級報核 → 核定後成立和解並作成筆錄。
備齊案情分析與和解理由,逐級報請上級權責機關,提供訴訟風險評估協助上級判斷。
依層級與複雜度約 1 至 6 個月,涉及行政院核定可能更久。
要求承辦人員出具核定書,或在和解書記載『已依法定程序完成核定』字樣。
本條是訴訟繫屬中的訴訟上和解;協議賠償是起訴前的書面請求協議程序。
| 維度 | 金額在限度內 | 金額超過限度 |
|---|---|---|
| 決定權 | 承辦機關逕行決定 | 須上級權責機關核定 |
| 時程 | 可當場至數日內拍板 | 逐級報核約 1-6 個月 |
| 程序 | 作成和解筆錄即成立 | 報核 → 核定 → 始得和解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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