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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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
- 2.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市)、鄉(鎮、市),由縣(市)定之;直轄市,由其自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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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得在自訂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逾越限度者須報請直接上級機關核定。
Q · 國賠協議時,承辦人員能當場決定賠多少嗎?
在機關訂定的金額限度內可以,超過要報上級核定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承辦人員在此限度內當場有權拍板。限度由各層級政府自訂:中央各機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縣市鄉鎮由縣市定之,直轄市自行定之。一旦請求金額超過限度,依第 25 條須層報直接上級機關核定,每往上一級增加法定處理期間,協議速度因此明顯變慢。
深度解讀
你被公務員違法搞到了,要跟政府談賠償。坐在你對面的承辦員,不是「先報告長官再說」的傳聲筒,他口袋裡其實有一張授權額度卡。在這個額度內,他當場就能拍板。這條規定就是給每個賠償義務機關劃了一條「自決權」的線:線內,承辦人有權;線外,要層層報請上級。為什麼這對你很重要?因為你的損害金額落在哪一條線的哪一邊,直接決定了你案件的速度。落在第一線內,可能 30 天內就和解結案。一旦超過,要報直接上級,再超過要報再上級,每往上跳一級就是 15 天的法定處理期,還不算機關內部公文流轉的時間。這條線在哪裡,行政院、各縣市、直轄市自己訂,不對外公告也不寫在賠償申請書上。但這是談判桌上最關鍵的隱形參數之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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