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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1. 1.賠償義務機關應指派所屬職員,記載協議紀錄。
  2. 2.協議紀錄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協議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到場之請求權人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之人員。 三、協議事件之案號、案由。 四、請求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及請求之事實理由。 五、賠償義務機關之意見。 六、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人員之意見。 七、其他重要事項。 八、協議結果。
  3. 3.前項第二款人員應緊接協議紀錄之末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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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協議紀錄應記載八款事項,並由到場人員緊接末行簽名或蓋章,否則紀錄效力將打折。

Q · 國賠協議當天說的話,沒寫進紀錄會怎樣?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協議紀錄是把協議過程「固定」成書面證據的工具。承辦人僅記載其認定的重點,沒寫進紀錄的口頭承諾、對方鬆口的金額、關鍵讓步,日後對方否認時你幾乎無從舉證。關鍵發言應當場要求「請逐字記入紀錄」,並確認到場人員(含機關代表)緊接末行簽名後再簽名離場。

白話解讀

協議當天說了什麼、做了什麼,憑空消失的話會發生什麼事?什麼事都不會發生。協議桌上的承諾、對方鬆口願意賠的金額、雙方爭執的關鍵點,全部歸零。這就是這條的核心:協議紀錄是把當天發生的事情「固定」下來的工具,沒有它,協議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過。八個必載項目看似只是行政形式,每一項都是日後翻盤的證據。第四款「請求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及理由」鎖定你的主張範圍;第五款「賠償義務機關之意見」鎖定對方的立場;第八款「協議結果」決定這場協議是成功、不成立、還是延期。最關鍵的第二項規定:到場的代表人必須在紀錄末行簽名或蓋章。沒簽 = 不認帳 = 紀錄效力打折。多數請求權人離場時連看都沒看就走了,這是把武器放回對方手上。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為國賠協議程序的紀錄規範,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指派職員製作協議紀錄,並就協議處所及日期、到場人員、案號案由、求償金額與事實理由、機關意見、專家意見、其他重要事項、協議結果等八款事項記載,且到場人員須於末行簽名或蓋章,作為協議過程的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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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協議紀錄草稿不完整可以要求修改嗎?

可以而且必須。協議紀錄是雙方共同的文件,記載內容必須雙方都同意。如果你發現遺漏、扭曲或不準確,當場要求修改是你的權利,修改後雙方再簽名才生效。很多人因為不好意思讓對方重打而放棄修改,這是用善意換取自己的權利。

Q2如果對方不肯把我的主張完整記入怎麼辦?

你有兩個選項:第一,當場拒絕簽名並要求補記,請對方說明拒絕理由,這個過程本身也要記下來;第二,自己寫一份補充說明書當場交給機關並要求附入卷宗。最有效的方法是事先把主張寫成書面文件帶到現場,要求將該書面意見全文附入協議紀錄作為附件,對方就無法選擇性記載。

Q3協議紀錄影本可以當場拿到嗎?

可以要求當場製作影本或事後寄送,建議當場拿到避免對方事後修改。若機關說事後寄,請對方在紀錄上記載要求事後寄送影本並約定寄送日期。拿到影本後立刻拍照存雲端,正本影本各存一份不同地點,這份文件是日後打國賠訴訟最重要的證據。

Q4國賠協議紀錄是什麼?

賠償義務機關製作、固定協議過程的書面文件,記載八款必載事項並由到場人員簽名,是日後訴訟的核心證據。

Q5協議紀錄要記載哪八款事項?

處所及日期、到場人員、案號案由、求償金額與理由、機關意見、專家意見、其他重要事項、協議結果。

Q6協議紀錄和協議書差在哪?

紀錄固定協議『過程』(§23),協議書確立協議『成立後的合意內容』(§27),兩者製作時點與功能不同。

Q7什麼叫協議前置主義?

提起國賠訴訟前須先向機關請求協議,協議不成立(紀錄載明)才能起訴,這是國賠法§11的程序門檻。

Q8國賠協議紀錄怎麼確保對自己有利?

進場前備筆記、關鍵發言當場要求逐字記入、逐項核對草稿、確認全員簽名後你才最後簽、當場索取影本。

Q9對方不把我的主張記入紀錄怎麼辦?

拒絕簽名要求補記,或事先寫好書面意見當場要求全文附入紀錄作為附件,對方就無法選擇性記載。

Q10協議紀錄草稿有錯怎麼修改?

當場指出遺漏或扭曲處要求補正,修改後雙方再簽名才生效,不要因為怕麻煩對方而放棄。

Q11怎麼證明協議當天對方承認了某件事?

當場要求逐字記入紀錄並由對方簽名確認,這就是訴訟中最有力的證據,口頭沒記載則難以舉證。

Q12協議紀錄沒簽名 vs 有簽名效力差在哪?

未簽名紀錄效力有重大瑕疵,對方可主張不認帳;全員簽名的紀錄才是穩固的書面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協議紀錄(§23)協議書(§27)
製作時點協議進行過程中製作協議成立時作成
核心功能固定協議過程、各方意見與爭點的書面證據確立雙方賠償合意的內容
法律效果訴訟證據+『協議不成立』時的前置程序門票得作為執行名義(依細則規定)
簽名要件到場人員緊接末行簽名或蓋章由到場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機關代表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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