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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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賠償義務機關應指派所屬職員,記載協議紀錄。
- 2.協議紀錄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協議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之人員。 三、協議事件之案號、案由。 四、請求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及請求之事實理由。 五、賠償義務機關之意見。 六、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人員之意見。 七、其他重要事項。 八、協議結果。
- 3.前項第二款人員應緊接協議紀錄之末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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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協議紀錄應記載八款事項,並由到場人員緊接末行簽名或蓋章,否則紀錄效力將打折。
Q · 國賠協議當天說的話,沒寫進紀錄會怎樣?
等於沒發生過,日後訴訟舉證會落空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協議紀錄是把協議過程「固定」成書面證據的工具。承辦人僅記載其認定的重點,沒寫進紀錄的口頭承諾、對方鬆口的金額、關鍵讓步,日後對方否認時你幾乎無從舉證。關鍵發言應當場要求「請逐字記入紀錄」,並確認到場人員(含機關代表)緊接末行簽名後再簽名離場。
深度解讀
協議當天說了什麼、做了什麼,憑空消失的話會發生什麼事?什麼事都不會發生。協議桌上的承諾、對方鬆口願意賠的金額、雙方爭執的關鍵點,全部歸零。這就是這條的核心:協議紀錄是把當天發生的事情「固定」下來的工具,沒有它,協議在法律上等於沒發生過。八個必載項目看似只是行政形式,每一項都是日後翻盤的證據。第四款「請求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及理由」鎖定你的主張範圍;第五款「賠償義務機關之意見」鎖定對方的立場;第八款「協議結果」決定這場協議是成功、不成立、還是延期。最關鍵的第二項規定:到場的代表人必須在紀錄末行簽名或蓋章。沒簽 = 不認帳 = 紀錄效力打折。多數請求權人離場時連看都沒看就走了,這是把武器放回對方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 請求權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
- 案由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條文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條文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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