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參加協議)
- 1.同一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
- 2.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未參加協議者,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將協議結果通知之,以為處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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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5條:同一賠償事件多機關應負責時,被請求機關須書面通知其他機關參加協議,未參加者亦通知協議結果。
Q · 國賠涉及好幾個機關,我要一個一個去申請嗎?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5條,同一賠償事件有數個機關都應負責時,你只要向其中一個提出國賠請求,被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就負有以書面通知其他應負責機關「參加協議」的義務。其他機關沒來,被請求機關仍應將協議結果書面通知,作為機關間內部處理與求償的依據。你不必自己研究行政組織分工跑遍每個機關。
白話解讀
國家賠償案件最讓人頭痛的不是賠不賠,而是「該找哪個機關」。一個路口的事故可能同時牽涉道路坑洞(公路管理機關)、紅綠燈故障(交通號誌主管)、現場警員指揮失當(警政單位),三個機關都可能要負責。施行細則第15條告訴你:你不必跑遍所有機關。你選一個提出請求,這個被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就有義務以書面通知其他應負責的機關來參加協議。其他機關來,可以一次解決;其他機關不來,被請求機關仍應將協議結果書面通知他們作為內部處理依據。這個設計把責任分配的複雜性留給機關,把單一窗口的便利留給你。但這條的保障有邊界:協議只對被請求機關生效,其他機關之間的責任分攤是機關內部的事,跟你的賠償款不是直接相關。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5條為多機關責任的協議參加程序規範。當同一賠償事件有數個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受人民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負有以書面通知其他應負責機關參加協議的義務;未參加者,仍應受協議結果之書面通知,作為機關間內部處理與求償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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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找的機關說「這不是我們管的,你去找別人」,我能怎麼辦?▾
可以引用施行細則第15條和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4項: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上級機關自被請求日起超過20日不確定,可直接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內行人提示:被機關推皮球時,先書面要求機關說明依何法規認定自己無責任,這份書面回覆本身就是你下一步申請上級機關確定的證據。
Q2如果只跟一個機關談成協議,其他應該也要賠的機關還會賠我嗎?▾
原則上不會。協議效力只及於被請求的那一個機關,其他機關沒參加協議,對你不發生協議拘束力,但內部上被請求機關可能對它們追償。對你來說,重要的是被請求機關有沒有把全部賠償責任承擔下來。內行人提示:談協議時不要只盯著單一機關該賠多少,要主張因本事件造成的全部損害,把多機關責任合併進這次協議。
Q3國賠涉及好幾個機關,我要一個一個去申請嗎?▾
不用。依施行細則第15條,你向其中一個機關提出請求,被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就有義務以書面通知其他應負責機關參加協議。你只要選關聯最強或證據最齊全的一個提出即可,責任釐清是機關之間的法律義務。內行人提示:在請求書中載明其他可能涉及的機關名稱,可加速通知、避免後補通知拖延協議。
Q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5條是什麼?▾
規範同一事件多機關都應負責時,被請求機關須書面通知其他機關參加協議的程序,使案件能單一窗口整體處理。
Q5什麼叫參加協議?▾
被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通知其他應負責機關一同到場協商賠償,讓多機關責任在同一場協議解決。
Q6誰是賠償義務機關?▾
依國家賠償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理人民國賠請求的機關;多機關共同負責時,受請求的那一個負通知義務。
Q7協議參加和連帶賠償差在哪?▾
參加協議是程序面(誰來協商),連帶賠償(施行細則第18條)是責任面(對外各負全部給付責任)。
Q8國賠涉及多個機關怎麼提出請求?▾
識別所有可能機關→選關聯最強的一個→請求書載明其他可能機關→追蹤其是否依第15條通知,必要時索取通知影本。
Q9機關互推說不是自己責任怎麼辦?▾
引用本條與國賠法第9條第4項,請上級機關確定;先書面要求機關說明認定無責的法規依據作為證據。
Q10怎麼確認其他機關有被通知?▾
向被請求機關要求出示對其他機關的書面通知影本,或於協議紀錄(第23條)中確認通知與參加情形。
Q11協議不成立後下一步怎麼走?▾
協議不成立可請求發給證明書,再依國家賠償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
Q12參加協議 vs 各別向每個機關請求哪個有利?▾
參加協議單一窗口一次解決、責任釐清由機關負責;各別請求須自行研究分工、重複舉證,曠日廢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參加協議(本條) | 各別逐一請求 |
|---|---|---|
| 提出方式 | 找一個機關提請求,由它通知其他機關 | 自行向每個機關分別提出 |
| 責任釐清負擔 | 機關間內部協調(法律義務) | 受害者自行研究組織分工 |
| 效率 | 一次協商可整體解決 | 重複舉證、曠日廢時 |
| 協議效力範圍 | 僅及於被請求機關,其他機關未參加不受拘束 | 各機關各自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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