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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參加協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參加協議。
  2. 未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未參加協議者,被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應將協議結果通知之,以為處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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