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如認為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協議行為,逾期不補正者,其協議不生效力。
重點摘要國賠協議中代理權有欠缺但可補正時,機關應定七日以上期間通知補正,得許暫為協議行為,逾期不補正則該段協議不生效力。
Q · 國賠協議時代理權文件有問題,當天就會被趕出去嗎?
不會。機關須給至少七天補正,逾期才失效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4條,賠償義務機關認為代理權有欠缺但可以補正時,應給予七日以上的補正期間通知補件,且得許當事人暫為協議行為。也就是文件缺漏不代表當天被踢出協議;但逾期不補正,補正期間內進行的整段協議不生效力。
漏帶文件聽起來像「白跑一趟」的悲劇,但施行細則第14條把這個悲劇變成有彈性的程序。如果機關認為你的代理權有問題但可以補正,他們必須給你至少七天的補正期間通知你補件,而且在這段期間內可以讓你先暫時進行協議行為。也就是說,文件缺漏不代表協議當天就被踢出來,你還有時間回去拿,協議的實質討論還能繼續推進。但這個彈性也有刀刃的另一面:逾期不補正,協議不生效力,你前面談的東西全部歸零。這條規定的設計邏輯是「不讓小程序瑕疵卡死實質協商」,但對你來說,七天這個門檻是你必須緊盯的時間線。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4條為國賠協議先行程序中的代理權補正規範:當賠償義務機關認為當事人代理權有欠缺但可補正時,應定七日以上期間通知補正,得許其暫為協議行為,逾期不補正者該段協議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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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施行細則第14條明定,機關認為代理權可以補正時,應給予七日以上的補正期間,且得許你暫為協議行為。直接拒絕你參與是程序違法。內行人提示:當場要求機關依第14條給予補正期間並要求書面通知,避免日後變成口頭爭執。
不算數。條文寫明「逾期不補正者,其協議不生效力」,這個「協議」涵蓋整段時間,不只是補件本身。補正期間內談好的賠償金額、分期條件等全部歸零。內行人提示:補正期間最重要的不是談多細,而是先把補件完成,補件不完成談再多都白搭。
機關認為可補正時,應給七日以上補正期間,期間內仍可暫為協議行為,逾期不補正則協議失效。
代理權補正期間內先行進行的協議行為,待補正完成後確定效力,讓實質討論不因文件未齊而停擺。
對程序上可治癒的代理權瑕疵,於機關所定期間內補足證明文件,使協議行為回復有效。
國賠協議時代理權有欠缺可補正者的補正期限(七日以上)、暫為協議行為的許可,及逾期失效的後果。
當天記下收件日與期限起算,確認期間是否滿七日,期間內優先補齊文件並保留收件回執。
期間不足七日的通知本身有瑕疵,可書面回函主張通知違法並要求機關重新給足期間。
自補正通知到達次日起算,至少七日;機關得依個案給予更長期間。
期限內完成補件是唯一關鍵,補件完成後暫為的協議行為才確定生效,務必保留補件回執。
期限內補正則暫為協議溯及生效;逾期不補正則整段協議不生效力,無部分有效的中間狀態。
本條(§14)處理可補正的代理權瑕疵,§13 處理法定代理權之證明義務,適用情境不同。
| 情境 | 協議效力 | 代價 |
|---|---|---|
| 期限內完成補正 | 暫為的協議行為溯及生效 | 無,實質討論成果保留 |
| 逾期未補正 | 整段協議不生效力 | 補正期間內談妥內容全部歸零,須重啟程序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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