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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代理權之補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賠償義務機關如認為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協議行為,逾期不補正者,其協議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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