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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時,得按事件之性質,洽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陳述意見,並支給旅費及出席費。
  2. 請求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費用,在同一事件達一定之金額時,該管地方檢察署應賠償義務機關之請,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上之意見。
  3. 前項一定之金額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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