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2條讓機關於協議時得洽請專家陳述意見,金額達門檻時地方檢察署得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意見。
Q · 國賠協議時對方會不會找檢察官到場?
會。金額達門檻時檢察官會應機關之請到場提供法律意見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2條,賠償義務機關可視事件性質洽請具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如醫師、技師)陳述意見;當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費用在同一事件達法務部所定門檻時,該管地方檢察署得應機關之請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意見。要注意:檢察官是來幫機關看法律問題的,不是中立第三方。
協議桌上會出現的人,可能不只你和承辦科員。這條開了兩道門:第一道是「專家門」,機關可以洽請醫師、技師、結構工程師等專業人士來陳述意見,因為很多國賠案件(醫療糾紛、道路坍塌、施工事故)不是法律問題,是技術問題。第二道更關鍵:「檢察官門」。當賠償金額達到一定門檻(由法務部和行政院定),地方檢察署會應機關之請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意見。是的,協議桌的另一邊可能坐著一位現任檢察官。如果你毫無準備地走進那個房間,你會發現自己一個人面對一整支專業團隊。看懂這條,你才知道為什麼大金額國賠案件不請律師等於去前線不帶武器。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2條為國賠協議程序中的專業意見與檢察官協助規定,賦予賠償義務機關在協議時洽請專家陳述意見的裁量權,並在賠償金額達一定門檻時,由地方檢察署應機關之請指派檢察官提供法律意見,門檻金額由法務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賠償義務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和行政程序法有告知義務,請求權人可去函詢問到場人員名單、身分、職稱。內行人提示:除了問人員名單,還可以問機關預計提出哪些書面資料,讓你協議前有時間消化,當天不會被臨時拿出來的文件嚇到。
不會。本條第二項的檢察官是提供法律上的意見,不是來偵查犯罪。國賠協議是民事性質的損害賠償談判,與刑事責任無關。內行人提示:檢察官在這個場合就是機關請來的法律顧問,地位上跟你請的律師對等,不是上對下的權威關係。
當場提出異議並要求記入協議紀錄。你可以要求對方說明專家的選任標準與利害關係,自己也提出書面專家意見對抗,協議破裂進入訴訟時可聲請傳喚對方專家到庭交叉詰問。內行人提示:醫療國賠案件最好自費委任非同系統醫師出書面意見,這個錢值得花。
金額達法務部門檻、且機關提出請求時,地方檢察署得指派檢察官到場提供法律意見,不是每件都有。
規範國賠協議的專家陳述意見與檢察官法律意見介入,門檻金額由法務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就技術爭點陳述意見的醫師、技師、結構工程師等專家,由機關洽請並支給旅費出席費。
不一樣,這裡只提供法律意見、是機關的法律顧問,與刑事偵查、追訴無關。
協議前去函機關詢問到場人員名單、身分職稱與預計提出的書面資料,依資訊公開原則你有權知道。
當場異議要求記入協議紀錄,自費委任非同系統專家出書面意見對抗,訴訟時聲請交叉詰問。
金額大(建議50萬以上)或涉及醫療、工程專業判斷時,避免一人面對機關專家加檢察官團隊。
門檻由法務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並公告,會調整,協議前向承辦機關確認現行數額。
協議是前置程序、免裁判費、對方含專家檢察官;協議不成立或逾期才能起訴,訴訟需繳裁判費由法院選任鑑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