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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協議通知之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賠償義務機關為第一次協議之通知,至遲應於協議期日五日前,送達請求權人
  2. 前項通知所載第一次之協議期日為開始協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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