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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蒐集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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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作為協議的事實基礎準備程序。

Q · 申請國賠後,對方政府機關真的會先蒐證嗎?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0條,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這是機關的法定程序義務,蒐集範圍包含對機關自身有利、可降低或拒絕賠償的材料。請求權人可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閱卷,看對方蒐了什麼,反過來平衡協議桌上的資訊優勢。

白話解讀

你被公務員害到要申請國賠,大部分人以為「申請書遞出去就等通知」。但這條告訴你一個外行人看不到的事實:協議開始之前,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害你的那個政府單位)會先「蒐集證據」。蒐什麼?包括對他們自己有利的、對你不利的、能讓賠償金額降低甚至直接駁回的所有材料。這不是中立的事實調查,這是準備談判的兵棋推演。換句話說,當你坐上協議桌時,對方已經做完功課,你卻可能只帶著一肚子委屈。如果你不在這個「協議前蒐證期」反過來把自己的證據佈好、把對方可能引用的不利資料先拆掉,這場協議從第一秒就是失衡的。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0條為國賠協議的前置準備程序規範,課予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開始前,主動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之義務,目的在使協議建立於事實基礎之上,避免無頭緒的給付協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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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要求看對方蒐了哪些證據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與案件有關的卷宗。國賠協議是行政程序的一環,你有閱卷權,且遞出請求書後即可申請,不必等到協議當天。

Q2對方蒐證期間我要做什麼?

做三件事:補完自己的證據鏈(時間軸、人證物證、損害計算)、研究類似案例的協議與判決金額作為參考、預想對方可能用來減賠或拒賠的理由並準備反駁。賠償金額多少不是由真相決定,是由雙方準備的程度決定。

Q3如果對方蒐證明顯偏頗只挑對自己有利的怎麼辦?

可於協議時當場提出異議並要求記入協議紀錄。若協議破裂進入國賠訴訟,法院會獨立調查事實,不受機關蒐證結果拘束;協議紀錄上記下對方蒐證偏頗的點,日後在訴訟中是重要的攻擊材料。

Q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0條是什麼?

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是國賠協議的事實基礎準備程序。

Q5協議前蒐證的義務人是誰?

賠償義務機關,也就是被指為造成損害的政府單位,由它主動蒐集協議相關證據。

Q6什麼是閱卷權?

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可申請閱覽、抄寫、複印與案件有關之卷宗,看對方蒐了什麼。

Q7賠償義務機關蒐證範圍包含什麼?

與協議有關的所有事項,含病歷、施工紀錄、巡查紀錄、監視器,也包含對機關有利的材料。

Q8國賠協議前我該怎麼準備證據?

現場照片含時間戳與定位、醫療單據、目擊者聯絡方式、監視器位置與調閱期限,趁早佈好。

Q9怎麼申請看對方蒐的證據?

遞出國賠請求書後,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不必等到協議當天。

Q10協議蒐證階段什麼時候開始倒數?

從你遞出書面請求那刻起算,越早遞等於越早讓對方開工蒐證,先佈證再遞較有利。

Q11閱卷複印要付多少錢?

閱覽原則免費,抄寫、複印須負擔工本費,依各機關規費標準計算。

Q12機關蒐證 vs 請求權人蒐證地位差在哪?

機關有法定義務、檔案與調卷權限,請求權人無蒐證義務但可用閱卷權追平資訊落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權人
蒐證地位法定義務主動蒐證,有檔案與對外調卷權限無法定蒐證義務,須自行佈證
資訊優勢協議前已完成兵棋推演可藉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卷追平
蒐證立場含對己有利、可減賠之材料聚焦損害事實與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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