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作為協議的事實基礎準備程序。
Q · 申請國賠後,對方政府機關真的會先蒐證嗎?
會,這是法定義務,你也該同步佈證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0條,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這是機關的法定程序義務,蒐集範圍包含對機關自身有利、可降低或拒絕賠償的材料。請求權人可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閱卷,看對方蒐了什麼,反過來平衡協議桌上的資訊優勢。
你被公務員害到要申請國賠,大部分人以為「申請書遞出去就等通知」。但這條告訴你一個外行人看不到的事實:協議開始之前,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害你的那個政府單位)會先「蒐集證據」。蒐什麼?包括對他們自己有利的、對你不利的、能讓賠償金額降低甚至直接駁回的所有材料。這不是中立的事實調查,這是準備談判的兵棋推演。換句話說,當你坐上協議桌時,對方已經做完功課,你卻可能只帶著一肚子委屈。如果你不在這個「協議前蒐證期」反過來把自己的證據佈好、把對方可能引用的不利資料先拆掉,這場協議從第一秒就是失衡的。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0條為國賠協議的前置準備程序規範,課予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開始前,主動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之義務,目的在使協議建立於事實基礎之上,避免無頭緒的給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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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與案件有關的卷宗。國賠協議是行政程序的一環,你有閱卷權,且遞出請求書後即可申請,不必等到協議當天。
做三件事:補完自己的證據鏈(時間軸、人證物證、損害計算)、研究類似案例的協議與判決金額作為參考、預想對方可能用來減賠或拒賠的理由並準備反駁。賠償金額多少不是由真相決定,是由雙方準備的程度決定。
可於協議時當場提出異議並要求記入協議紀錄。若協議破裂進入國賠訴訟,法院會獨立調查事實,不受機關蒐證結果拘束;協議紀錄上記下對方蒐證偏頗的點,日後在訴訟中是重要的攻擊材料。
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是國賠協議的事實基礎準備程序。
賠償義務機關,也就是被指為造成損害的政府單位,由它主動蒐集協議相關證據。
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可申請閱覽、抄寫、複印與案件有關之卷宗,看對方蒐了什麼。
與協議有關的所有事項,含病歷、施工紀錄、巡查紀錄、監視器,也包含對機關有利的材料。
現場照片含時間戳與定位、醫療單據、目擊者聯絡方式、監視器位置與調閱期限,趁早佈好。
遞出國賠請求書後,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不必等到協議當天。
從你遞出書面請求那刻起算,越早遞等於越早讓對方開工蒐證,先佈證再遞較有利。
閱覽原則免費,抄寫、複印須負擔工本費,依各機關規費標準計算。
機關有法定義務、檔案與調卷權限,請求權人無蒐證義務但可用閱卷權追平資訊落差。
| 面向 | 賠償義務機關 | 請求權人 |
|---|---|---|
| 蒐證地位 | 法定義務主動蒐證,有檔案與對外調卷權限 | 無法定蒐證義務,須自行佈證 |
| 資訊優勢 | 協議前已完成兵棋推演 | 可藉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卷追平 |
| 蒐證立場 | 含對己有利、可減賠之材料 | 聚焦損害事實與因果關係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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