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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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