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讓請求權人可對應負責的多個機關,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但須載明已向他機關請求的金額以防重複受償。
Q · 好幾個機關都有責任,我可以一起告嗎?
可以,你能同時或先後向多個機關求償,但須揭露已請求金額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數機關均應負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有完全選擇權:可只向一個機關、數個機關或全體機關,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順序、金額、時間都由你決定。但第二項課予告知義務——你向多個機關請求時,必須載明已向其他機關請求的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以維護損害填補原則、避免重複受償。
你受到的傷害,常常不是一個機關造成的。路面坑洞害你摔車:是市府工務局沒填坑?還是電信公司挖路後沒回填?還是包商驗收後沒檢查?這時候你不需要自己破案決定該告誰,這條法律給你一個強大的武器:所有應負責的機關,你可以同時告、可以先告其中一個再告下一個、可以告一部分金額、可以告全部金額。順序你決定、金額你決定、時間你決定。這叫做請求權人的選擇權。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機關之間最愛踢皮球,每個都說「不是我的責任」。如果你只能盯著一個機關,皮球就會被踢飛。但只要你同時把多個機關告上協議桌,他們之間反而會自己內部分配責任,因為都想拿到最少的負擔。但有個義務你要記得:你同時或先後向多個機關請求時,必須告知每個機關「我也向其他誰請求了多少」,避免重複領賠。這是誠信義務,違反可能讓協議無效。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範多機關連帶賠償的請求方式:當數個機關均應對同一損害負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得選擇對其中一機關、數機關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賠償;並課予請求權人於向多機關請求時,須載明已向他機關請求金額之告知義務。其性質為民法連帶債務選擇請求權在公法國家賠償領域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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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損害總額只有一個,多機關只是分配責任。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二項要求載明已向其他機關請求的金額,就是要避免重複領賠。同時告多個機關的好處在於增加協議籌碼和分散收款風險,不是雙倍賠償。
可以。本條明文允許同時或先後請求。但每次向新機關請求仍要遵守國賠 2 年消滅時效,並載明前次請求結果。先告失敗的協議紀錄與對方拒絕理由要妥善保存,通常能在新機關協議中加強論點。
互推是常態,但對你有利。你可要求統一窗口處理,或堅持各機關各自負協議義務。協議始終不成立時,30 日後可同時對多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統一裁判比例。協議桌上機關互相自認別人有責的陳述,到法院都會變成對你有利的證據。
規範多機關連帶賠償:數機關均應負責時,請求權人可對其中一個、數個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賠償。
請求權人就請求對象(一/數/全體)、金額(全部/一部)、時間(同時/先後)享有完全選擇自由。
向多機關請求時,須載明已向其他機關請求之金額或申請回復原狀之內容,避免重複領賠。
同一損害可歸責於多個機關,例如道路坑洞涉及市府驗收、電信公司開挖、包商施作。
列出所有可能負責機關 → 選擇對象與金額 → 請求書載明已向他機關請求金額 → 進入協議。
依施行細則第 17 條載明事項,並依第 18 條第二項加註已向其他機關請求之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
詳實記錄各機關自認他機關有責的陳述,協議不成 30 日後可同時對多機關提行政訴訟由法院統一裁判。
每次向新機關請求都載明已受償/已請求金額,收到部分賠償後立即通知其他機關更新數字。
原理相同(選擇請求權),但國賠多了告知義務、適用公法且須先經協議前置程序。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民法連帶債務(272-273) |
|---|---|---|
| 選擇請求對象 | 可對一機關/數機關/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 | 可對債務人之一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 |
| 特殊義務 | 向多機關請求須載明已請求金額(告知義務) | 無載明告知之明文要求 |
| 適用領域 | 公法國家賠償(多賠償義務機關) | 私法連帶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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