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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協議
>
第 二 節 協議之進行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連帶賠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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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機關均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時,
請求權人
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損害賠償
。
前項情形,請求權人如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全部或一部之賠償時,應載明其已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之金額或申請
回復原狀
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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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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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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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協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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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代理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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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協議之進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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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協議之期日及期間 §2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訴訟及強制執行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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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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