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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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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2. 2.前項情形,請求權人如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全部或一部之賠償時,應載明其已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之金額或申請回復原狀之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讓請求權人可對應負責的多個機關,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但須載明已向他機關請求的金額以防重複受償。

Q · 好幾個機關都有責任,我可以一起告嗎?

可以,你能同時或先後向多個機關求償,但須揭露已請求金額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數機關均應負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有完全選擇權:可只向一個機關、數個機關或全體機關,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順序、金額、時間都由你決定。但第二項課予告知義務——你向多個機關請求時,必須載明已向其他機關請求的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以維護損害填補原則、避免重複受償。

深度解讀

你受到的傷害,常常不是一個機關造成的。路面坑洞害你摔車:是市府工務局沒填坑?還是電信公司挖路後沒回填?還是包商驗收後沒檢查?這時候你不需要自己破案決定該告誰,這條法律給你一個強大的武器:所有應負責的機關,你可以同時告、可以先告其中一個再告下一個、可以告一部分金額、可以告全部金額。順序你決定、金額你決定、時間你決定。這叫做請求權人的選擇權。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機關之間最愛踢皮球,每個都說「不是我的責任」。如果你只能盯著一個機關,皮球就會被踢飛。但只要你同時把多個機關告上協議桌,他們之間反而會自己內部分配責任,因為都想拿到最少的負擔。但有個義務你要記得:你同時或先後向多個機關請求時,必須告知每個機關「我也向其他誰請求了多少」,避免重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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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