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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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讓請求權人可對應負責的多個機關,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但須載明已向他機關請求的金額以防重複受償。
Q · 好幾個機關都有責任,我可以一起告嗎?
可以,你能同時或先後向多個機關求償,但須揭露已請求金額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數機關均應負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有完全選擇權:可只向一個機關、數個機關或全體機關,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順序、金額、時間都由你決定。但第二項課予告知義務——你向多個機關請求時,必須載明已向其他機關請求的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以維護損害填補原則、避免重複受償。
深度解讀
你受到的傷害,常常不是一個機關造成的。路面坑洞害你摔車:是市府工務局沒填坑?還是電信公司挖路後沒回填?還是包商驗收後沒檢查?這時候你不需要自己破案決定該告誰,這條法律給你一個強大的武器:所有應負責的機關,你可以同時告、可以先告其中一個再告下一個、可以告一部分金額、可以告全部金額。順序你決定、金額你決定、時間你決定。這叫做請求權人的選擇權。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機關之間最愛踢皮球,每個都說「不是我的責任」。如果你只能盯著一個機關,皮球就會被踢飛。但只要你同時把多個機關告上協議桌,他們之間反而會自己內部分配責任,因為都想拿到最少的負擔。但有個義務你要記得:你同時或先後向多個機關請求時,必須告知每個機關「我也向其他誰請求了多少」,避免重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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