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連帶賠償)
- 1.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得對賠償義務機關中之一機關,或數機關,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2.前項情形,請求權人如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全部或一部之賠償時,應載明其已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之金額或申請回復原狀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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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讓請求權人可對應負責的多個機關,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但須載明已向他機關請求的金額以防重複受償。
Q · 好幾個機關都有責任,我可以一起告嗎?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數機關均應負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有完全選擇權:可只向一個機關、數個機關或全體機關,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順序、金額、時間都由你決定。但第二項課予告知義務——你向多個機關請求時,必須載明已向其他機關請求的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以維護損害填補原則、避免重複受償。
白話解讀
你受到的傷害,常常不是一個機關造成的。路面坑洞害你摔車:是市府工務局沒填坑?還是電信公司挖路後沒回填?還是包商驗收後沒檢查?這時候你不需要自己破案決定該告誰,這條法律給你一個強大的武器:所有應負責的機關,你可以同時告、可以先告其中一個再告下一個、可以告一部分金額、可以告全部金額。順序你決定、金額你決定、時間你決定。這叫做請求權人的選擇權。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機關之間最愛踢皮球,每個都說「不是我的責任」。如果你只能盯著一個機關,皮球就會被踢飛。但只要你同時把多個機關告上協議桌,他們之間反而會自己內部分配責任,因為都想拿到最少的負擔。但有個義務你要記得:你同時或先後向多個機關請求時,必須告知每個機關「我也向其他誰請求了多少」,避免重複領賠。這是誠信義務,違反可能讓協議無效。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範多機關連帶賠償的請求方式:當數個機關均應對同一損害負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得選擇對其中一機關、數機關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賠償;並課予請求權人於向多機關請求時,須載明已向他機關請求金額之告知義務。其性質為民法連帶債務選擇請求權在公法國家賠償領域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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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同時告好幾個機關,但賠償會拿好幾倍嗎?▾
不會。損害總額只有一個,多機關只是分配責任。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二項要求載明已向其他機關請求的金額,就是要避免重複領賠。同時告多個機關的好處在於增加協議籌碼和分散收款風險,不是雙倍賠償。
Q2我先告了一個機關協議失敗,可以再告另一個機關嗎?▾
可以。本條明文允許同時或先後請求。但每次向新機關請求仍要遵守國賠 2 年消滅時效,並載明前次請求結果。先告失敗的協議紀錄與對方拒絕理由要妥善保存,通常能在新機關協議中加強論點。
Q3如果機關之間互推責任,我該怎麼辦?▾
互推是常態,但對你有利。你可要求統一窗口處理,或堅持各機關各自負協議義務。協議始終不成立時,30 日後可同時對多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統一裁判比例。協議桌上機關互相自認別人有責的陳述,到法院都會變成對你有利的證據。
Q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是什麼?▾
規範多機關連帶賠償:數機關均應負責時,請求權人可對其中一個、數個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賠償。
Q5什麼是多機關國賠的選擇權?▾
請求權人就請求對象(一/數/全體)、金額(全部/一部)、時間(同時/先後)享有完全選擇自由。
Q6本條的告知義務指什麼?▾
向多機關請求時,須載明已向其他機關請求之金額或申請回復原狀之內容,避免重複領賠。
Q7什麼情況算「數機關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一損害可歸責於多個機關,例如道路坑洞涉及市府驗收、電信公司開挖、包商施作。
Q8多機關國賠怎麼請求?▾
列出所有可能負責機關 → 選擇對象與金額 → 請求書載明已向他機關請求金額 → 進入協議。
Q9向多個機關求償的請求書怎麼寫?▾
依施行細則第 17 條載明事項,並依第 18 條第二項加註已向其他機關請求之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
Q10機關互推責任時怎麼處理?▾
詳實記錄各機關自認他機關有責的陳述,協議不成 30 日後可同時對多機關提行政訴訟由法院統一裁判。
Q11怎麼避免被認定重複領賠?▾
每次向新機關請求都載明已受償/已請求金額,收到部分賠償後立即通知其他機關更新數字。
Q12國賠多機關連帶 vs 民法連帶債務差在哪?▾
原理相同(選擇請求權),但國賠多了告知義務、適用公法且須先經協議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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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民法連帶債務(272-273) |
|---|---|---|
| 選擇請求對象 | 可對一機關/數機關/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 | 可對債務人之一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 |
| 特殊義務 | 向多機關請求須載明已請求金額(告知義務) | 無載明告知之明文要求 |
| 適用領域 | 公法國家賠償(多賠償義務機關) | 私法連帶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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