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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五、賠償義務機關。 六、年、月、日。
  2. 損害賠償之請求,不合前項所定程式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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