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國賠請求須以書面載明六款必載事項並簽名或蓋章,格式不符者賠償義務機關應通知於相當期間內補正。
Q · 申請國賠一定要用書面嗎?打電話投訴算不算?
要。國賠須書面六款必載,口頭投訴不算申請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國家賠償請求必須以書面提出,並載明六款必載事項:請求權人個資、代理人資料、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與證據、請求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賠償義務機關、年月日,且須簽名或蓋章。書面不合程式者,賠償義務機關應通知請求權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請求視為未合法提出,而消滅時效仍持續進行。
申請國家賠償,第一步不是哭著去機關櫃台,而是寫一份格式正確的書面請求書。這條規定了六款必載事項:你的個資、代理人資料、賠償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要求的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賠償義務機關、年月日。少一項機關就可以打回票要求補正。聽起來像繁文縟節?關鍵在最後一句:書面是國賠程序的法定起點。沒有合格的書面請求,後面所有的時效計算、協議程序、訴訟資格全部不算。很多人以為打個電話、寫個陳情信就算申請國賠了,等到要打行政訴訟才發現「你根本還沒正式申請過」,時效已過、救濟之門關上。書面請求書是你的入場券,而且這張票必須完整無誤。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範國家賠償請求的書面程式要件,要求請求權人以書面載明六款事項(請求權人資料、代理人資料、事實理由與證據、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賠償義務機關、年月日)並簽名或蓋章,是啟動國賠協議及後續行政訴訟的法定前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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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本條明確規定應以書面載明,口頭請求在法律上不發生申請效力,2 年消滅時效會繼續進行。若已與承辦人口頭溝通,應儘快補書面並標註先前口頭請求日期,但最安全的做法仍是儘早書面送件。
不會直接駁回。本條第二項規定機關應通知請求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補正後視為自始合於程式。但若不在期間內補正,請求視為未提出。補正通知通常給 7 到 30 天,這段時間時效仍在進行,時效將屆者務必從速補件。
可以自己寫。各機關通常有制式範本可下載,重點是六款必載事項齊全、事實證據清楚。若損害金額大或案情複雜(涉多機關、刑事責任)建議找律師;單純小額案件自己寫即可。
六款必載:請求權人個資、代理人資料、事實理由及證據、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賠償義務機關、年月日,並簽名或蓋章。
依國家賠償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作為協議與賠償對象的行政機關,請求書須正確指明。
書面不合程式時機關通知請求人於相當期間內補齊缺漏,補正後視為自始合於程式。
書面合格請求才發生申請效力並啟動程序;口頭投訴或陳情信法律上等同未申請,時效繼續進行。
備齊六款 → 寫清事實理由證據 → 簽名蓋章 → 在時效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掛號送件並留回執。
寫具體數字並加註『並保留依損害確定後追加請求之權利』,避免機關事後反咬只請求該金額。
在通知的相當期間內(通常 7 至 30 日)補齊缺漏;補正期間時效仍進行,務必從速補件。
以掛號回執或機關收件回執作送達證明,保留寄件與收件日期供時效爭點舉證。
須先書面請求並經協議前置;未踐行書面與協議前置,原則上不具提起行政訴訟的程序資格。
| 比較面向 | written_request | oral_or_complaint |
|---|---|---|
| 法律效力 | 發生申請效力,啟動協議與時效中斷主張基礎 | 不發生申請效力,時效繼續進行 |
| 格式要求 | 六款必載+簽名蓋章,缺項可補正 | 無法定格式,法律上等同未申請 |
| 後續救濟資格 | 協議不成或逾 30 日得提行政訴訟 | 未合法申請,無訴訟前置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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