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協議
>
第 二 節 協議之進行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超過限額之決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賠償義務機關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前條所定之限度時,應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
核定
後,始得為賠償之決定。
前項金額如超過其直接上級機關,依前條規定所得決定之金額限度時,該直接上級機關應報請再上級機關核定。
有核定權限之上級機關,於接到前二項請求時,應於十五日內為核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協議 §7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代理人 §7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協議之進行 §1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協議之期日及期間 §2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訴訟及強制執行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