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超過限額之決定)
- 1.賠償義務機關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前條所定之限度時,應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為賠償之決定。
- 2.前項金額如超過其直接上級機關,依前條規定所得決定之金額限度時,該直接上級機關應報請再上級機關核定。
- 3.有核定權限之上級機關,於接到前二項請求時,應於十五日內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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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賠償金額超過機關逕行決定限額須報上級核定,上級應於 15 日內完成。
Q · 國賠金額太大,承辦機關說要報上級核定,會拖多久?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賠償金額超過承辦機關逕行決定限額時要報直接上級核定,再超過就報再上級。關鍵在第 3 項:有核定權限的上級接到請求後應於 15 日內核定。這 15 日是法定義務不是建議,屆期未覆可書面催辦。兩級核定最壞約 30 日法定期,再加機關內部公文流程。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機制:基層承辦員手上有一條金額線,線內他能拍板,線外要往上報。這條規定就是「線外」的世界長什麼樣子。你的賠償金額一旦超過承辦機關的逕行決定額度,案子要報直接上級核定;如果又超過直接上級的決定額度,繼續往再上級報。每一層上級接到報請後,有 15 日要做出核定。聽起來像官僚迷宮,但這條規定其實藏著一個對你有利的時鐘:15 日是法定義務,不是建議。上級超過 15 日沒核覆,承辦機關可以、也應該主動催辦。你也可以從這個時間表反推你的整個協議要花多久:一級核定 15 日、兩級核定可能 30 日,加上機關內部公文流程、協議排程,金額越大花的時間越多。看懂這條,你才知道為什麼有些國賠案會卡很久,以及怎麼推它往前走。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國家賠償協議的金額分層核定機制:賠償義務機關認定應賠金額超過自身逕行決定限額時,須報請直接上級機關核定;若再超過直接上級的決定限額,則須報請再上級機關核定。有核定權限的上級機關,應於接到核定請求後 15 日內完成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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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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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案子報上級核定一個月沒消息,能怎麼辦?▾
細則第 25 條第 3 項明文上級機關接到核定請求後應於 15 日內核定。可書面向承辦機關催辦並要求向上級反映進度。連續催辦仍無回應,協議自開始日逾 60 日不成立,可依細則第 26 條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憑以提起國賠訴訟(國賠法第 11 條)。書面催辦建議用存證信函留證。
Q2為什麼大金額國賠案都要拖很久?▾
金額越大需核定的層級越高,每層 15 日是法定期,但加上機關內部公文流轉、簽辦等實際作業,每層實務上常拉長到 30 至 60 日。若估算金額一定超過直接上級權限,可請求承辦機關一次報到再上級,省一段流程。
Q3國賠核定的 15 日從什麼時候起算?▾
從有核定權限的上級機關接到核定請求之日起算,第 15 日為法定核定期限(第 25 條第 3 項)。屆期未覆即可書面催辦。
Q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是什麼?▾
規定國賠金額超過承辦機關逕行決定限額時的分層核定機制,並課予上級機關 15 日核定義務,是國賠協議的金額重力場。
Q5什麼是逕行決定限額?▾
賠償義務機關得自行拍板的賠償金額上限,依細則第 24 條按機關層級劃分,超過就要往上報核定。
Q6賠償義務機關和上級機關差在哪?▾
賠償義務機關是承辦協議的機關、限額內可逕行決定;上級機關是超額時的核定者,分直接上級與再上級兩層。
Q7國賠金額太大要報上級核定,我能怎麼推進度?▾
書面要求承辦機關告知報請層級、報出日、預計核覆日 → 以報出日為起算記下第 15 日 → 屆期催辦。
Q8上級核定超過 15 日沒回應怎麼辦?▾
書面催辦並引用第 25 條第 3 項,建議用存證信函留證;連續無回應可評估走細則第 26 條協議不成立路線。
Q9怎麼估算我的國賠案要花多久核定?▾
層級數 × 15 日法定期 + 機關內部公文流程;一級約 15 日起、兩級約 30 日起,實務常拉長到 30 至 60 日。
Q10怎麼引用第 25 條第 3 項催辦?▾
以存證信函載明案號、報出日,引述『有核定權限之上級機關於接到請求時應於十五日內為核定』請從速核定見復。
Q11一級核定 vs 兩級核定差多久?▾
一級 15 日法定期,兩級最壞約 30 日(每級各 15 日),再加各機關內部作業時間。
Q12國賠核定 15 日 vs 協議 60 日不成立差在哪?▾
15 日是上級核定義務期(第 25 條),60 日是協議整體期限(細則第 26 條),逾 60 日不成立才可請發證明書提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一級核定 | 兩級核定 |
|---|---|---|
| 核定層級 | 報直接上級 | 報直接上級+再上級 |
| 法定核定期 | 15 日 | 最壞約 30 日(每級各 15 日) |
| 觸發條件 | 超過承辦機關逕行決定限額 | 再超過直接上級決定限額 |
| 催辦依據 | 細則第 25 條第 3 項 | 細則第 25 條第 3 項(兩級各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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