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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協議不成立)

  1. 1.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2. 2.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得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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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賠協議自開始日起逾六十日未成立,請求權人可申請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作為提起國賠訴訟的法定前置憑證。

Q · 國賠協議談了 60 天沒結果怎麼辦?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協議自開始之日起算滿六十日仍未達成和解,請求權人可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機關有核發義務。若未申請,也可請求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憑這張證明書,才能依國賠法第 11 條進入國賠訴訟。

白話解讀

國家賠償法逼你做一件事:告政府之前,先跟政府談。談得攏就和解,談不攏才能上法院。問題是,「談不攏」這件事在法律上怎麼證明?這條規定給了你答案:從第一次開協議的那一天算起,60 天到了還沒和解,你有權申請一張「協議不成立證明書」。這張紙不是普通文件,是你進入國賠訴訟大門的鑰匙。沒有它,法院不會受理你的案子。注意第二項的陷阱:如果你 60 天到了沒申請證明書,案子並沒有自動結束,你還可以「請求繼續協議」一次。這對請求權人是雙面刃:給你多一次和解機會,但也可能讓拖延戰術繼續成立。實務上的關鍵動作是:60 天到了,要不要立刻申請證明書,這個決定點直接決定你的時間軸和訴訟成本。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範國賠協議的終結機制:協議自開始日起逾六十日未成立時,請求權人得申請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作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前置憑證;未申請者得請求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逾此即須循訴訟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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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0 天怎麼算?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開始協議之日」起算,也就是第一次正式協議會議的那一天,不是你提出申請書的日子,也不是機關通知你的日子。實務上以協議紀錄記載的協議日期為準。第一次協議當天就要確認協議紀錄上的日期是否正確,這是後續所有時間計算的起點。

Q2申請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機關會拒發嗎?

原則上不能拒發。本條第 1 項用「應」字,是機關的法定義務。但實務上有些機關會以「請再協議一次」推遲核發。遇到時可書面引用本條第 1 項要求核發,必要時向上級機關申訴或直接起訴並於訴狀陳明拒發情形。申請時附上協議紀錄影本可減少推遲空間。

Q3請求繼續協議真的只能一次嗎?

本條第 2 項明文「以一次為限」。第二次繼續協議若仍未成立,你只剩兩個選項:申請證明書走訴訟,或自願放棄。把這「一次」當成最後一次出價的機會,事前準備好你最後可以接受的條件,把籌碼一次擺上桌。

Q4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是什麼?

國賠協議逾六十日未成立時,由賠償義務機關核發、作為提起國賠訴訟前置要件的法定文件。

Q5國賠協議 60 天從哪天開始算?

從「開始協議之日」起算,即第一次正式協議會議當天,以協議紀錄記載日期為準,不是申請日或受理日。

Q6請求繼續協議是什麼意思?

請求權人未申請證明書時,得請求機關再協議一次的補充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Q7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跟國賠訴訟有什麼關係?

它是國賠訴訟的法定前置憑證,沒有它直接起訴會被裁定駁回。

Q8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怎麼申請?

滿六十日後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引用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建議檢附協議紀錄影本。

Q960 天到了沒和解該做什麼?

評估和解是否有望,無望就申請證明書進訴訟,想再談則請求繼續協議(限一次)。

Q10機關不發證明書怎麼辦?

本條用「應」字屬法定義務,遭推遲可書面要求、向上級申訴,或逕行起訴並於訴狀陳明拒發情形。

Q11拿到證明書後多久要起訴?

本條未設獨立期限,但受國賠請求權 2 年/5 年時效拘束,建議儘速提起。

Q12國賠協議不成立 vs 民事調解失敗差在哪?

民事調解失敗多自動轉訴訟;國賠協議不成立須主動申請證明書才能進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國賠協議不成立民事強制調解不成立
進入訴訟的方式須主動申請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多由法院依職權自動轉入訴訟程序
前置程序性質強制前置,無證明書法院不受理強制前置,但失敗即視為起訴
緩衝設計可請求繼續協議一次無「再調解一次」的法定機制
時間起算自開始協議之日起算六十日依調解期日進行,無固定日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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