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賠協議自開始日起逾六十日未成立,請求權人可申請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作為提起國賠訴訟的法定前置憑證。
Q · 國賠協議談了 60 天沒結果怎麼辦?
可申請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憑此提起國賠訴訟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協議自開始之日起算滿六十日仍未達成和解,請求權人可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機關有核發義務。若未申請,也可請求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憑這張證明書,才能依國賠法第 11 條進入國賠訴訟。
國家賠償法逼你做一件事:告政府之前,先跟政府談。談得攏就和解,談不攏才能上法院。問題是,「談不攏」這件事在法律上怎麼證明?這條規定給了你答案:從第一次開協議的那一天算起,60 天到了還沒和解,你有權申請一張「協議不成立證明書」。這張紙不是普通文件,是你進入國賠訴訟大門的鑰匙。沒有它,法院不會受理你的案子。注意第二項的陷阱:如果你 60 天到了沒申請證明書,案子並沒有自動結束,你還可以「請求繼續協議」一次。這對請求權人是雙面刃:給你多一次和解機會,但也可能讓拖延戰術繼續成立。實務上的關鍵動作是:60 天到了,要不要立刻申請證明書,這個決定點直接決定你的時間軸和訴訟成本。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範國賠協議的終結機制:協議自開始日起逾六十日未成立時,請求權人得申請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作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前置憑證;未申請者得請求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逾此即須循訴訟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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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開始協議之日」起算,也就是第一次正式協議會議的那一天,不是你提出申請書的日子,也不是機關通知你的日子。實務上以協議紀錄記載的協議日期為準。第一次協議當天就要確認協議紀錄上的日期是否正確,這是後續所有時間計算的起點。
原則上不能拒發。本條第 1 項用「應」字,是機關的法定義務。但實務上有些機關會以「請再協議一次」推遲核發。遇到時可書面引用本條第 1 項要求核發,必要時向上級機關申訴或直接起訴並於訴狀陳明拒發情形。申請時附上協議紀錄影本可減少推遲空間。
本條第 2 項明文「以一次為限」。第二次繼續協議若仍未成立,你只剩兩個選項:申請證明書走訴訟,或自願放棄。把這「一次」當成最後一次出價的機會,事前準備好你最後可以接受的條件,把籌碼一次擺上桌。
國賠協議逾六十日未成立時,由賠償義務機關核發、作為提起國賠訴訟前置要件的法定文件。
從「開始協議之日」起算,即第一次正式協議會議當天,以協議紀錄記載日期為準,不是申請日或受理日。
請求權人未申請證明書時,得請求機關再協議一次的補充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它是國賠訴訟的法定前置憑證,沒有它直接起訴會被裁定駁回。
滿六十日後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引用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建議檢附協議紀錄影本。
評估和解是否有望,無望就申請證明書進訴訟,想再談則請求繼續協議(限一次)。
本條用「應」字屬法定義務,遭推遲可書面要求、向上級申訴,或逕行起訴並於訴狀陳明拒發情形。
本條未設獨立期限,但受國賠請求權 2 年/5 年時效拘束,建議儘速提起。
民事調解失敗多自動轉訴訟;國賠協議不成立須主動申請證明書才能進法院。
| 項目 | 國賠協議不成立 | 民事強制調解不成立 |
|---|---|---|
| 進入訴訟的方式 | 須主動申請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 多由法院依職權自動轉入訴訟程序 |
| 前置程序性質 | 強制前置,無證明書法院不受理 | 強制前置,但失敗即視為起訴 |
| 緩衝設計 | 可請求繼續協議一次 | 無「再調解一次」的法定機制 |
| 時間起算 |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算六十日 | 依調解期日進行,無固定日數門檻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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