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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協議不成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2.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得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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