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1.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及賠償義務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機關之印信: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賠償義務機關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五、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六、請求權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其他損害,願拋棄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其拋棄之意旨。 七、年、月、日。
- 2.前項協議書,應由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成立後十日內送達於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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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賠協議成立要作成協議書,記載七款必載事項,機關須於10日內送達;第6款拋棄條款是請求權人的選擇權。
Q · 國賠協議書一定要寫拋棄條款嗎?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6款,拋棄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記載限於「請求權人願拋棄者」,這是選擇權不是義務。不簽拋棄條款,你仍保有未來發現其他損害時再追的空間;協議書並應於成立後10日內由機關送達(第2項)。
白話解讀
你跟機關談妥了,握手言和。先別急著轉身離開,下一步比你想的關鍵:協議書怎麼寫,決定這場和解的真實效力。這條規定列出協議書的七項必載事項,但全條最危險的一項是第 6 款:「請求權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其他損害,願拋棄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其拋棄之意旨」。翻成白話:如果協議書寫了你「拋棄其他請求」,那麼這次和解就把整件事一刀切斷,後面發現的所有損害都不能再追。沒寫拋棄條款,你還保有未來補追的空間。簽協議書前,這一款條文你必須看到、看懂、決定簽不簽。第二項規定機關要在 10 日內把協議書送達給你,這份文件就是未來執行賠償的憑證,沒拿到不要說協議完成。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為國賠協議成立後的協議書製作規範,列出七款必載事項(當事人資料、機關名稱、案由案號、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拋棄條款意旨、年月日),並課予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成立後10日內送達請求權人之義務,使口頭共識轉化為具執行力的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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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協議書的拋棄條款一定要簽嗎?▾
不一定。第2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拋棄記載限於「請求權人願拋棄者」,這是你的選擇權。不願拋棄未來其他損害,可要求協議書刪除該款或限縮為「本協議書明確列載之損害項目」。承辦員說「不簽拋棄條款協議不能完成」不是法律規定,是承辦人偏好。
Q2協議書還沒送達怎麼辦?可以先請款嗎?▾
第27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於協議成立後10日內送達。沒收到協議書,請款可能因缺正式憑證被卡。逾期未收到可書面催告承辦機關,引用本條第2項要求送達。協議當天就主動確認送達時程與方式。
Q3簽完協議書後悔了,能撤銷嗎?▾
原則上協議書一經簽署送達,雙方都受拘束。僅在簽署過程有重大瑕疵(脅迫、詐欺、重大誤解)時,才能依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撤銷,實務上舉證困難。所以協議書一定要帶回審閱,不要當場簽。
Q4國家賠償協議書要記載哪些事項?▾
七款:當事人資料、代理人、機關名稱所在地、案由案號、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拋棄條款意旨、年月日。
Q5國賠協議書的拋棄條款是什麼?▾
第6款,請求權人就同一原因事實的其他損害願拋棄請求權的記載,限「願拋棄者」才寫,是選擇權。
Q6協議書必須在幾天內送達?▾
依第2項,賠償義務機關應於協議成立後10日內送達請求權人。
Q7國賠協議書和法院判決效力一樣嗎?▾
協議書有執行力但與判決不完全相同,有重大瑕疵時仍有撤銷救濟空間。
Q8國賠協議書怎麼簽才安全?▾
要求帶回審閱→逐項對照七款→檢查拋棄條款→校對個資與機關資料→確認10日內送達→備份保管。
Q9拋棄條款要不要簽?▾
看損害是否完全確定。有後遺風險就不簽或限縮為「本協議書所列項目」,避免吃掉未來請求權。
Q10協議書沒收到怎麼辦?▾
逾10日未收到,依第2項書面催告承辦機關要求送達。
Q11簽完後悔怎麼撤銷?▾
僅在被脅迫、詐欺、重大誤解下可依民法主張撤銷,舉證困難,所以簽前務必帶回審閱。
Q12協議成立 vs 協議不成立差在哪?▾
成立走第27條作協議書,不成立走第26條核發證明書讓你接續提訴訟,兩條不同的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未來其他損害 | 適用時機 |
|---|---|---|
| 簽第6款拋棄條款 | 不能再追,一刀切斷 | 損害已完全確定、無後遺風險 |
| 不簽/要求刪除 | 保留未來補追空間 | 可能有後遺症、潛伏性損害 |
| 限縮為「本協議書所列項目」 | 僅就已列項目拋棄,其餘保留 | 折衷方案,多數案件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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