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賠協議成立要作成協議書,記載七款必載事項,機關須於10日內送達;第6款拋棄條款是請求權人的選擇權。
Q · 國賠協議書一定要寫拋棄條款嗎?
不一定,第6款是「願拋棄者」才寫,是你的選擇權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6款,拋棄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記載限於「請求權人願拋棄者」,這是選擇權不是義務。不簽拋棄條款,你仍保有未來發現其他損害時再追的空間;協議書並應於成立後10日內由機關送達(第2項)。
你跟機關談妥了,握手言和。先別急著轉身離開,下一步比你想的關鍵:協議書怎麼寫,決定這場和解的真實效力。這條規定列出協議書的七項必載事項,但全條最危險的一項是第 6 款:「請求權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其他損害,願拋棄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其拋棄之意旨」。翻成白話:如果協議書寫了你「拋棄其他請求」,那麼這次和解就把整件事一刀切斷,後面發現的所有損害都不能再追。沒寫拋棄條款,你還保有未來補追的空間。簽協議書前,這一款條文你必須看到、看懂、決定簽不簽。第二項規定機關要在 10 日內把協議書送達給你,這份文件就是未來執行賠償的憑證,沒拿到不要說協議完成。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為國賠協議成立後的協議書製作規範,列出七款必載事項(當事人資料、機關名稱、案由案號、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拋棄條款意旨、年月日),並課予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成立後10日內送達請求權人之義務,使口頭共識轉化為具執行力的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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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第2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拋棄記載限於「請求權人願拋棄者」,這是你的選擇權。不願拋棄未來其他損害,可要求協議書刪除該款或限縮為「本協議書明確列載之損害項目」。承辦員說「不簽拋棄條款協議不能完成」不是法律規定,是承辦人偏好。
第27條第2項規定機關應於協議成立後10日內送達。沒收到協議書,請款可能因缺正式憑證被卡。逾期未收到可書面催告承辦機關,引用本條第2項要求送達。協議當天就主動確認送達時程與方式。
原則上協議書一經簽署送達,雙方都受拘束。僅在簽署過程有重大瑕疵(脅迫、詐欺、重大誤解)時,才能依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撤銷,實務上舉證困難。所以協議書一定要帶回審閱,不要當場簽。
七款:當事人資料、代理人、機關名稱所在地、案由案號、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內容、拋棄條款意旨、年月日。
第6款,請求權人就同一原因事實的其他損害願拋棄請求權的記載,限「願拋棄者」才寫,是選擇權。
依第2項,賠償義務機關應於協議成立後10日內送達請求權人。
協議書有執行力但與判決不完全相同,有重大瑕疵時仍有撤銷救濟空間。
要求帶回審閱→逐項對照七款→檢查拋棄條款→校對個資與機關資料→確認10日內送達→備份保管。
看損害是否完全確定。有後遺風險就不簽或限縮為「本協議書所列項目」,避免吃掉未來請求權。
逾10日未收到,依第2項書面催告承辦機關要求送達。
僅在被脅迫、詐欺、重大誤解下可依民法主張撤銷,舉證困難,所以簽前務必帶回審閱。
成立走第27條作協議書,不成立走第26條核發證明書讓你接續提訴訟,兩條不同的路。
| 情境 | 未來其他損害 | 適用時機 |
|---|---|---|
| 簽第6款拋棄條款 | 不能再追,一刀切斷 | 損害已完全確定、無後遺風險 |
| 不簽/要求刪除 | 保留未來補追空間 | 可能有後遺症、潛伏性損害 |
| 限縮為「本協議書所列項目」 | 僅就已列項目拋棄,其餘保留 | 折衷方案,多數案件建議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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