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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1. 1.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關派員或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並應由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2. 2.協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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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賠協議文書送達須作成送達證書,並準用民事訴訟法寄存、補充、公示送達規定,送達日為協議不變期間的起算點。

Q · 國賠協議文書沒親手收到,期間還是會開始跑嗎?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送達不以本人親手收受為必要。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補充送達)、寄存於送達地警察機關或郵務機構(寄存送達)均可發生合法送達效力,國家賠償法第11條的30日、60日不變期間即自合法送達日起算。送達證書是判斷送達日的核心證據。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打國賠協議,第一個會踩到的雷不是賠多少錢,而是「文書有沒有合法送達」。這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可以派員親送、也可以走郵局,但不管哪種,都必須做一份「送達證書」。為什麼這張紙這麼重要?因為協議書、通知書、和解條件,全部都從「送達那一刻」開始起算法律效力。送達日期錯一天,你的不變期間(30 天內不成立就可以起訴)就跟著錯一天。更狠的是第二項:除了這條自己寫的之外,全部準用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這代表寄存送達、公示送達、補充送達那一整套你以為跟國賠無關的規則,全部都套進來了。多數請求權人不知道這件事,等到對方主張「早就合法送達了」才發現自己已經錯過時機。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8條為協議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得派員或交郵務機構送達,並須由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且除本條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作為計算國家賠償協議不變期間的起算基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合法送達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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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人不在家,國賠通知書交給管理員簽收,這樣算我收到嗎?

本條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補充送達規則(第137條),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原則上有效,但「管理員」是否屬之實務有爭議,須看與管理員的關係及簽收情境。若要主張未合法送達,重點在證明管理員非依社會通念可被認定有交付義務之人;最好事前以書面向機關指定送達代收人。

Q2送達證書上日期跟我實際收到的日期不一樣怎麼辦?

立刻書面通知機關,並保留信封郵戳、簽收紀錄。送達日是計算不變期間(國賠法第11條的30日、60日)的起點,差一天可能決定能否進入訴訟。送達證書由送達人製作,記載錯誤屬機關內部瑕疵,原則由機關承擔不利益,對請求權人有利。

Q3送達證書是什麼?

送達人於送達後製作、記載送達日期、收件人、送達方式的證明文件,是判斷合法送達與起算期間的核心證據。

Q4寄存送達是什麼?

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警察機關或郵務機構並黏貼通知,自寄存日起經10日生效。

Q5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是什麼意思?

本條未規定的送達細節全部比照民訴法,包括補充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應送達於代理人等規則。

Q6國賠協議文書包含哪些?

協議通知書、期日通知書、協議書等程序文書,這些文書之送達均適用或準用本條規定。

Q7國賠協議文書怎麼確認合法送達?

核對送達證書的日期、收件人與送達方式,並對照民訴法各送達態樣的生效要件判斷。

Q8收到國賠協議文書後幾天要回應?

本條為送達程序無獨立期間,但牽動國賠法第11條的30日、60日不變期間,自合法送達日起算須注意。

Q9怎麼指定國賠文書的送達地址?

在提出國賠請求書時即書面指定送達處所或送達代收人(如律師事務所),從源頭鎖定送達地點。

Q10發現送達瑕疵怎麼主張不生效力?

保留信封郵戳等證據,書面通知機關該送達不合法、不生效力並請求重新送達。

Q11派員送達 vs 郵務送達差在哪?

兩者都須作成送達證書;派員由機關人員親送,郵務交郵局投遞回證,差在執行主體與證明文件來源。

Q12寄存送達 vs 補充送達差在哪?

補充送達是交付有辨別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即生效;寄存送達是無人可交付時寄存警局郵局,經10日才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送達方式生效要件常見風險
派員親送送達人交付並作成送達證書未製作送達證書,機關事後難證明送達事實
郵務送達郵務人員投遞並回證收件人姓名/地址記載不全,影響合法性
補充送達交付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人身分是否符合社會通念有爭議
寄存送達寄存警局或郵局並黏貼通知,經10日生效當事人外出未取件,期間已悄悄起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98条以下(送達)— 国家賠償協議に特化した規定はなく、一般送達規定を参照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4조 이하 (송달) — 일반 송달규정 참조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以下(送达)— 一般送达规定参照
🇩🇪 德國ZPO §§ 166 ff.(Zustellung)— allgemeine Zustellungsvorschrift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51 et s.(notification et signification)
🇺🇸 美國FRCP Rule 4 & 5(service of process / service of pap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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