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賠協議文書送達須作成送達證書,並準用民事訴訟法寄存、補充、公示送達規定,送達日為協議不變期間的起算點。
Q · 國賠協議文書沒親手收到,期間還是會開始跑嗎?
可能會。合法送達就起算,不以親手收受為要件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送達不以本人親手收受為必要。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補充送達)、寄存於送達地警察機關或郵務機構(寄存送達)均可發生合法送達效力,國家賠償法第11條的30日、60日不變期間即自合法送達日起算。送達證書是判斷送達日的核心證據。
你跟政府打國賠協議,第一個會踩到的雷不是賠多少錢,而是「文書有沒有合法送達」。這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可以派員親送、也可以走郵局,但不管哪種,都必須做一份「送達證書」。為什麼這張紙這麼重要?因為協議書、通知書、和解條件,全部都從「送達那一刻」開始起算法律效力。送達日期錯一天,你的不變期間(30 天內不成立就可以起訴)就跟著錯一天。更狠的是第二項:除了這條自己寫的之外,全部準用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這代表寄存送達、公示送達、補充送達那一整套你以為跟國賠無關的規則,全部都套進來了。多數請求權人不知道這件事,等到對方主張「早就合法送達了」才發現自己已經錯過時機。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8條為協議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得派員或交郵務機構送達,並須由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且除本條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作為計算國家賠償協議不變期間的起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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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補充送達規則(第137條),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原則上有效,但「管理員」是否屬之實務有爭議,須看與管理員的關係及簽收情境。若要主張未合法送達,重點在證明管理員非依社會通念可被認定有交付義務之人;最好事前以書面向機關指定送達代收人。
立刻書面通知機關,並保留信封郵戳、簽收紀錄。送達日是計算不變期間(國賠法第11條的30日、60日)的起點,差一天可能決定能否進入訴訟。送達證書由送達人製作,記載錯誤屬機關內部瑕疵,原則由機關承擔不利益,對請求權人有利。
送達人於送達後製作、記載送達日期、收件人、送達方式的證明文件,是判斷合法送達與起算期間的核心證據。
無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警察機關或郵務機構並黏貼通知,自寄存日起經10日生效。
本條未規定的送達細節全部比照民訴法,包括補充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應送達於代理人等規則。
協議通知書、期日通知書、協議書等程序文書,這些文書之送達均適用或準用本條規定。
核對送達證書的日期、收件人與送達方式,並對照民訴法各送達態樣的生效要件判斷。
本條為送達程序無獨立期間,但牽動國賠法第11條的30日、60日不變期間,自合法送達日起算須注意。
在提出國賠請求書時即書面指定送達處所或送達代收人(如律師事務所),從源頭鎖定送達地點。
保留信封郵戳等證據,書面通知機關該送達不合法、不生效力並請求重新送達。
兩者都須作成送達證書;派員由機關人員親送,郵務交郵局投遞回證,差在執行主體與證明文件來源。
補充送達是交付有辨別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即生效;寄存送達是無人可交付時寄存警局郵局,經10日才生效。
| 送達方式 | 生效要件 | 常見風險 |
|---|---|---|
| 派員親送 | 送達人交付並作成送達證書 | 未製作送達證書,機關事後難證明送達事實 |
| 郵務送達 | 郵務人員投遞並回證 | 收件人姓名/地址記載不全,影響合法性 |
| 補充送達 | 交付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 代收人身分是否符合社會通念有爭議 |
| 寄存送達 | 寄存警局或郵局並黏貼通知,經10日生效 | 當事人外出未取件,期間已悄悄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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