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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期日之指定)

協議期日,由賠償義務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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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國賠協議的期日由賠償義務機關指定,請求權人可事前建議或書面申請改期。

Q · 國賠協議的開會日期是誰決定的?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9條,協議期日由賠償義務機關指定。請求權人雖無指定權,但可在提出請求時主動附上方便日期,或於收到通知後書面陳報具體事由(出差、住院、開庭)請求改期。被動接受等於把節奏交給對方。

白話解讀

誰來決定國賠協議哪一天開?答案可能讓你不太舒服:賠償義務機關。也就是被你告的那一方,自己選日期。這不是程序不公,而是因為機關才是召開協議的主體,由它指定期日是程序設計的必然結果。但這代表什麼?代表你不能拖。機關可能挑你最不方便的時間,可能在你出差期間,可能在你還沒蒐證完成的時候。你能做的不是抗議「為什麼是這天」,而是事前主動表達「這幾個日期我可以、這幾個日期我不行」,讓機關在指定時納入考量。或在收到通知後立刻書面陳報無法到場的具體理由,請求改期。被動接受機關指定的日期,等於把節奏權整個交給對方。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國家賠償協議程序中召開協議的「期日」由賠償義務機關指定。此為國賠協議前置程序的內部程序規定,目的在使有召開義務的機關得主動推進程序,避免協議因期日無法議定而停滯;請求權人對期日仍保有事前建議與事後申請改期的參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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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指定的協議日期我真的去不了怎麼辦?

立刻書面陳報無法到場的具體原因(出差、住院、出庭等),附上證明文件,並建議幾個可以的替代日期。機關通常會配合。書面比口頭可靠,留下你曾主動配合的紀錄,萬一機關以「請求權人不到場」結束協議,書面陳報就是反擊證據。

Q2我故意不出席讓協議流產,是不是可以提早進入訴訟?

技術上可以,但是壞策略。協議「不成立」才能起訴,但故意讓它流產,法官不會有好印象,且訴訟成本遠高於協議。聰明的做法是認真協議、合理表達期待,真的談不成再走訴訟。

Q3國賠協議的期日是誰決定的?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9條,由賠償義務機關(即被請求的機關)指定。

Q4協議期日是什麼意思?

指國家賠償協議正式召開的日期,由機關通知請求權人到場進行賠償協商。

Q5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對請求權人負國賠責任、依法應召開協議的機關,通常是造成損害的公務機關本身。

Q6國賠協議是強制的嗎?

是,國賠採協議前置主義,須先經協議不成立或機關逾期不開議,才能提起國賠訴訟。

Q7機關指定的協議期日我去不了怎麼辦?

收到通知後立即書面陳報具體事由(出差、住院、開庭)並附證明,建議替代日期請求改期(細則第33條)。

Q8怎麼讓協議期日訂在我方便的時間?

在提出國賠請求書時就主動附上可協議日期建議表,機關雖無義務照辦但實務多會參考。

Q9申請改期要準備什麼文件?

書面改期申請+不便事由的證明(出差證明、診斷書、開庭通知),並列出可行替代日期。

Q10國賠協議要多久內召開?

與國賠法第11條連動,自提出請求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請求權人即可提起訴訟。

Q11協議期日 vs 訴訟期日差在哪?

協議期日由賠償義務機關指定(細則29),訴訟期日由法院指定;前者是訴訟前置協商,後者已進入司法程序。

Q12機關指定期日 vs 雙方合意期日,我有選擇權嗎?

法定指定權在機關,無雙方合意機制;請求權人只能事前建議、事後申請改期,無否決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_NOTE本條為國賠協議內部程序細則,各國國賠程序設計差異大且無協議期日對應條文,依紅線全填 null 不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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