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日,除經請求權人之同意或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國定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協議期日除請求權人同意或有不得已情形外,不得定於星期日、國定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Q · 國賠協議可以排在禮拜天或國定假日嗎?
原則不行,除非你同意或有不得已情形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0條,賠償義務機關指定協議期日,原則上不得排在星期日、國定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除非請求權人自己同意,或有不得已的客觀情形(如關鍵證人僅假日有空)。請求權人收到假日協議通知時,可書面引用本條要求改期至平日。
這條是程序設計裡少見的「人味」條款。它說:除非請求權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情況,否則機關不能把協議日期排在星期日、國定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什麼這件事值得寫進法規?因為國賠案件的請求權人通常已經很慘了,可能身體還在恢復、可能家屬還在照顧傷者、可能本來週末就是唯一能喘口氣的時間。立法者不希望你連週末都被叫去機關面對程序壓力。這條保護的是請求權人的休息權,但也留了兩個彈性:你自己同意可以,或者有「不得已」的客觀情形(例如關鍵證人只有假日有空、案件有特殊時效壓力)也可以。多數請求權人不知道有這條,機關偶爾排出假日協議,請求權人乖乖出席還覺得「政府為民服務真好」。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0條為國賠協議程序的期日限制規定,原則禁止賠償義務機關將協議期日指定於星期日、國定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僅在請求權人同意或有不得已情形時例外允許,目的在保障請求權人於休息日的休息權益。
實務上不常見,但會發生。常見情境包括跨機關協調、配合特定證人到場、年底業務集中處理或承辦單位排程考量。本條的存在就是給請求權人一個明確的拒絕依據;機關排假日協議時通常會在通知書中說明理由,理由薄弱時就有空間拒絕。
書面陳報同意於假日進行協議並建議具體日期。本條的限制是保護請求權人,你自願放棄保護是可以的;建議用 email 或公文留下書面紀錄,避免日後對「是否同意」產生爭議。
規範國賠協議期日原則不得排在星期日、國定紀念日或休息日,保護請求權人的休息權。
星期日、國定紀念日及其他法定休息日。
客觀上無法避免、非機關片面方便的情形,例如關鍵證人僅假日可到場。
保護國賠請求權人,特別是身心俱疲、需要休息日恢復的當事人。
書面或公文回覆,引用施行細則第30條要求改定平日,不需額外理由。
以 email 或公文陳報同意於假日協議並建議具體日期,留下書面紀錄。
要求機關說明具體客觀理由,理由薄弱(如承辦人很忙)時仍可拒絕。
先確認指定日期是否為假日,再判斷自己是否同意或要求改期。
兩者都禁休息日定期日,但國賠細則30多了『請求權人同意』這個例外,民訴155只有『不得已之情形』。
同意是針對具體期日的安排,協議尚未進行前可再以書面溝通調整,但已合意之期日機關無須再受本條限制。
| 項目 | 民事訴訟法第155條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0條 |
|---|---|---|
| 適用程序 | 法院民事訴訟期日 | 國賠協議期日 |
| 原則 | 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期日 | 不得於星期日、國定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定期日 |
| 例外 | 有不得已之情形 | 請求權人同意 或 有不得已之情形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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