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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協議
>
第 三 節 協議之期日及期間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通知書)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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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義務機關指定
期日
後,應即製作
通知書
,
送達
於協議
關係人
。但經面告以所定期日並記明協議紀錄,或經協議關係人以書面
陳明
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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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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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協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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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代理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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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協議之進行 §1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協議之期日及期間 §2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訴訟及強制執行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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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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