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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通知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賠償義務機關指定期日後,應即製作通知書送達於協議關係人。但經面告以所定期日並記明協議紀錄,或經協議關係人以書面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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