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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通知書)

賠償義務機關指定期日後,應即製作通知書送達於協議關係人。但經面告以所定期日並記明協議紀錄,或經協議關係人以書面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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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國賠協議期日除製作通知書送達外,承辦員面告並記明協議紀錄、或當事人書面陳明到場,都與送達有同一效力。

Q · 國賠協議承辦員當場跟我講期日,這算正式通知嗎?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賠償義務機關原則上應製作通知書送達。但但書設了兩條快速通道:承辦員當面告知期日並記明協議紀錄、或當事人以書面陳明會屆期到場,兩者都與正式送達有同一效力。一旦走快速通道,你不會再收到紙本通知書,期日卻已合法存在,記錯、忘記的風險由你承擔。

白話解讀

機關指定了協議期日,下一步必須做什麼?製作通知書,送到協議關係人手上。聽起來很官僚對不對?但但書藏著實務上常用的兩個「快速通道」:第一,承辦員當面告訴你期日並寫進協議紀錄,這跟正式送達有同樣效力。第二,你自己書面陳明「我那天會去」,也等於送達完成。這條設計的目的是讓程序有彈性,但對請求權人來說有一個關鍵風險:一旦你以書面陳明會到場,這個日期就鎖死了,沒有正式通知書這份白紙黑字提醒你。如果你忘了、記錯了、臨時有事,責任都在你身上。所以這條的真正涵義是:彈性對機關有利,但對請求權人來說,要正式通知書還是要快速通道,是一個應該謹慎做的選擇。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範國賠協議期日的通知方式與其法律效力,建立「擬制送達」機制:賠償義務機關原則上須製作通知書送達協議關係人,但於面告並記明協議紀錄、或當事人書面陳明屆期到場兩種情形,賦予與正式送達同一之效力,以兼顧程序明確性與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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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辦員當場跟我講下次什麼時候開會,這算正式通知嗎?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但書,只要承辦員面告所定期日並記明協議紀錄,就與正式送達同效,所以會算數。若不確定有沒有寫進紀錄,可當場禮貌請求一份紀錄影本。

Q2我在電話中說「下週三可以」,這也算通知完成嗎?

單純電話對話不算書面陳明。但若你之後傳了 email、LINE 或書面確認「我同意下週三到場」,即構成書面陳明屆期到場,依第 31 條與送達同效。想保留未合法通知的攻防空間,就避免在書面中明確承諾到場日期。

Q3國賠協議沒收到紙本通知書,期日還算數嗎?

可能算數。若承辦員已面告並記明協議紀錄,或你曾書面陳明到場,依施行細則第 31 條即與送達同一效力,機關不會再寄紙本通知書。

Q4走快速通道之後想缺席可以嗎?

書面陳明到場後期日即合法存在,臨時缺席可能影響後續程序進展。真的不能到,必須事前書面請假改期,不去的成本由自己承擔。

Q5國賠協議沒收到通知書 算數嗎?

可能算數。若承辦員面告並記明協議紀錄、或你書面陳明到場,依施行細則第 31 條即與送達同效,不會再寄紙本。

Q6什麼是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指未經正式送達程序,但法律賦予相同法律效果,即擬制送達。本條的面告記明紀錄、書面陳明到場皆屬之。

Q7協議紀錄要記載什麼?

協議過程、出席人、期日告知等事項,由賠償義務機關指派職員記載(配合施行細則第 23 條)。

Q8面告與書面陳明差在哪?

面告是機關承辦員告知並記入紀錄(機關側留證);書面陳明是當事人主動以書面表態到場(當事人側留證),兩者效力相同。

Q9國賠協議期日怎麼確認才安全?

先決定要正式通知或快速通道 → 要正式就請機關發文 → 走快速通道就確認紀錄記載並索取影本 → 行事曆設提醒。

Q10怎麼要求機關正式發文通知?

明確向承辦員表示「請發文通知,我這邊比較容易追蹤」,保留完整送達證書與日期紀錄。

Q11臨時不能到場怎麼辦?

必須事前以書面請假並聲請改期(配合施行細則第 33 條期日變更),臨時缺席的程序成本自負。

Q12怎麼證明自己沒被合法通知?

檢視機關有無送達證書、協議紀錄有無記明面告、自己有無書面承諾到場;三者皆無時較有主張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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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方式證據留存程序速度風險承擔
製作通知書送達送達證書最完整較慢(須製作+送達)機關側留證,請求權人保有『未合法通知』攻防空間
面告並記明協議紀錄依協議紀錄記載最快(當場完成)無紙本提醒,請求權人須自行追蹤期日
當事人書面陳明到場依當事人書面快(主動表態)期日鎖死,記錯/缺席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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