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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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國賠協議期日除製作通知書送達外,承辦員面告並記明協議紀錄、或當事人書面陳明到場,都與送達有同一效力。
Q · 國賠協議承辦員當場跟我講期日,這算正式通知嗎?
算。面告並記入協議紀錄,與送達同效。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賠償義務機關原則上應製作通知書送達。但但書設了兩條快速通道:承辦員當面告知期日並記明協議紀錄、或當事人以書面陳明會屆期到場,兩者都與正式送達有同一效力。一旦走快速通道,你不會再收到紙本通知書,期日卻已合法存在,記錯、忘記的風險由你承擔。
深度解讀
機關指定了協議期日,下一步必須做什麼?製作通知書,送到協議關係人手上。聽起來很官僚對不對?但但書藏著實務上常用的兩個「快速通道」:第一,承辦員當面告訴你期日並寫進協議紀錄,這跟正式送達有同樣效力。第二,你自己書面陳明「我那天會去」,也等於送達完成。這條設計的目的是讓程序有彈性,但對請求權人來說有一個關鍵風險:一旦你以書面陳明會到場,這個日期就鎖死了,沒有正式通知書這份白紙黑字提醒你。如果你忘了、記錯了、臨時有事,責任都在你身上。所以這條的真正涵義是:彈性對機關有利,但對請求權人來說,要正式通知書還是要快速通道,是一個應該謹慎做的選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陳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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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