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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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律師公會對入會之申請,除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同意: 一、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本款所列之罪者,不在此限。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自事實終了時起未逾五年。 四、除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外,於擔任公務員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自事實終了時起未逾五年。 五、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臨時職務以外之公務員。但擔任公職律師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已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
- 2.地方律師公會受理入會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審核是否同意,並通知申請人。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作成同意入會之決定。
- 3.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地方律師公會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審核期間。
- 4.地方律師公會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進行審核者,第二項審核期間,於地方律師公會重新進行審核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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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律師法第12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須於受理入會申請後30日內審核,逾期未決定視為同意入會,並列六款得不同意事由。
Q · 申請加入律師公會,公會可以拒絕嗎?多久要給答覆?
可依六款法定事由拒絕,且須30日內決定,逾期視為同意
依律師法第12條,地方律師公會對入會申請原則上應予同意,僅在六款法定事由(如第5條消極要件、特定重罪起訴中、違反律師或公務員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未逾5年、現任公務員、已是其他公會一般會員)存在時得不同意。公會須於受理後30日內審核並通知,逾期未決定即視為同意入會;補正期間不計入,天災等不可抗力則停止計算。
深度解讀
申請加入律師公會不是純行政程序。公會有實質審查權,這條列出 6 個可以拒絕的理由,其中幾個是新進律師最容易踩的雷:第二款的「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起訴的人,公會可以拒絕你(但若日後判無罪或非該款列舉之罪,限制解除)。第四款的「擔任公務員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五年內」讓很多離開公職的人卡關。第五款說明你不能同時當公務員和律師,除非是公職律師或法律另有規定。但有個保護你的設計:第二項規定公會收到申請後 30 天內必須決定,逾期視為同意。這 30 天是你的安全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律師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最重本刑名詞
- 侵占名詞
- 詐欺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判名詞
- 非名詞
- 逾名詞
- 期間名詞
- 公務員服務法法規
- 法律名詞
- 核名詞
- 當然停止名詞
- 律師法 第 5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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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