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律師法第 13 條規定:地方律師公會同意入會者,即同時成為地方公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不同意者須附理由送全國複審。
Q · 地方律師公會同意了,還要再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嗎?
不用。一次申請就同時取得雙重會員身分
依律師法第 13 條,律師經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同意入會者,即「同時」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不需要再向全國律師聯合會單獨申請。地方公會審核後應將結果及相關資料轉送全國律師聯合會;若審核不同意,並應檢附理由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複審,等於替被拒絕者自動開啟一條救濟通道。
很多律師以為加入地方公會和加入全國律師聯合會是兩個程序。這條告訴你:一次同意,雙重身分。你向地方公會申請,地方公會審查通過,你「同時」成為地方公會和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會員,不用第二次申請。地方公會審查結果無論同意或不同意,都要轉送全國律師聯合會。如果地方拒絕,必須附理由送複審。這個雙重身分自動連動的設計是 2019 年修法的核心創新,把過去「地方拒絕=沒有救濟」的單線審查改成「地方拒絕=啟動全國複審」的雙線保護。對律師而言,理解這個連動代表你不用怕地方公會單方面卡關,制度本身會把案件推到複審。
律師法第 13 條為律師入會的雙重身分連動規範: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同意者,申請人即同時取得地方公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雙重會員資格;審核不同意者,地方公會須檢附理由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複審,構成「地方初審、全國複審」的兩階段入會審查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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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律師法第13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地方公會同意入會者,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一次申請,雙重身分。地方公會會把同意結果和相關資料轉送全國律師聯合會發證,你只需確認自己有收到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會員資料即可。內行人提示:若地方公會同意後逾期未轉送,你可主動發函全國律師聯合會請求發證,地方公會的怠惰不影響你的雙重身分。
可以走兩條路:第一條,依本條第二項,地方公會「必須」把拒絕理由送全國律師聯合會複審,這是強制程序不是你要申請。第二條,若複審仍維持拒絕,依律師法第16條向法院提請求入會的民事訴訟。內行人提示:地方公會拒絕理由薄弱時,複審推翻率較高,在複審階段主動補件、書面說明,比直接走民事訴訟成本低也快很多。
一次。地方公會同意即同時取得地方公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雙重會員,不需第二次申請。
指地方公會同意入會,申請人就同時是該地方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會員,身分自動連動。
地方公會不同意入會時,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就拒絕理由再次審查的強制救濟程序。
地方公會的審核是初審,全國律師聯合會的審查是複審,兩者組合成完整入會決定程序。
擇一地方公會備齊律師證書與文件申請→地方審核同意→自動取得地方+全國雙重會員。
地方公會須檢附理由送全國律師聯合會複審;可主動發函確認複審進度並補件,複審仍拒再依第16條提訴。
地方公會同意後會轉送全國律師聯合會發證,確認收到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資料即可;逾期未轉送可主動發函請求。
在複審階段主動補強書面說明與支持文件,因地方審核的同份資料會被轉送,原始證據能被複審看到。
同意者資料轉送全國發證、即取得雙重會員;不同意者檢附理由送複審,暫不取得身分。
先走第二項強制複審(不必自己提),複審仍不同意才依第16條提請求入會民事訴訟。
| 比較面向 | approve | reject |
|---|---|---|
| 審核結果 | 同意入會 | 不同意入會 |
| 後續程序 | 資料轉送全國律師聯合會發證 | 檢附理由送全國律師聯合會複審 |
| 會員身分 | 同時取得地方+全國雙重會員 | 暫不取得,待複審結果 |
| 申請人是否需主動提複審 | 不適用 | 否,制度強制送複審(但建議主動追蹤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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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十分二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律師公會應訂立章程,由所在地地方法院呈由高等法院轉呈司法行政部核准,並應呈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備案;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律師公會應訂立章程,報請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層轉法務部核准,並應報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律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左: 一、地方律師公會,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一人至七人。 二、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五人,監事三人至十一人。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理、監事人數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律師經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同意入會者,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 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入會申請後,應將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轉送全國律師聯合會。如審核不同意者,並應檢附其理由,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複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地方律師公會同意入會申請之效果。 三、第二項明定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入會結果後應行之程序。如審核不同意者,尚未發生效力,仍須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審查。
律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十分二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律師公會應訂立章程,由所在地地方法院呈由高等法院轉呈司法行政部核准,並應呈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官署備案;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律師公會應訂立章程,報請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層轉法務部核准,並應報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一、條次變更。 二、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理、監事人數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地方律師公會同意入會申請之效果。 三、第二項明定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入會結果後應行之程序。如審核不同意者,尚未發生效力,仍須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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