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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經地方律師公會審同意入會者,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
  2. 地方律師公會審核入會申請後,應將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轉送全國律師聯合會。如審核不同意者,並應檢附其理由,送請全國律師聯合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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