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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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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無理由者,應逕為同意申請人入會之決定,申請人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
  2. 2.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有理由者,應為維持之決定。
  3. 3.全國律師聯合會對於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之複審,應於收件後三十日內作成決定,並通知送件之地方律師公會及申請人。逾期未決定者,視為作成同意入會之決定。
  4. 4.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審期間。
  5. 5.全國律師聯合會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進行審核者,第三項審核期間,於全國律師聯合會重新進行審核前當然停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律師公會拒絕你入會時不是結局,是第二回合的起點。這條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必須對地方的拒絕做複審,如果認為拒絕沒道理,直接同意你入會,你立刻成為地方公會和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會員(即使地方公會本來不要你)。如果認為拒絕有道理,維持原決定。複審期限 30 天,逾期視為同意。這個設計的核心精神:地方公會的拒絕不是「終審」,是「初審」,全國律師聯合會是「上訴審」。對被拒絕的律師來說,這條是你的救命繩;對地方公會來說,這條是體系內的紀律監督。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291224 制定)

律師公會應訂立章程,由所在地地方法院呈由高等法院轉呈司法行政部核准,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所在地。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六、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   七、律師風紀之維持方法。   八、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九、平民法律扶助之實施辦法。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所在地。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六、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   七、律師風紀之維持方法。   八、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九、平民法律扶助之實施辦法。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0811022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十分之二」改為「五分之一」。

(0910108 修正)

律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情形,會員大會應由會員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二項。規定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二、增訂第三項。增列但書規定,會員大會應由會員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1081213 全文修正)

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無理由者,應逕為同意申請人入會之決定,申請人即成為該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   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有理由者,應為維持之決定。   全國律師聯合會對於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之複審,應於收件後三十日內作成決定,並通知送件之地方律師公會及申請人。逾期未決定者,視為作成同意入會之決定。   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審核期間。   全國律師聯合會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進行審核者,第三項審核期間,於全國律師聯合會重新進行審核前當然停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之決定,經複審認原決定無理由與有理由之處理方式。   三、為保障申請人之權益,爰於第三項規定複審之審查期間及於逾期未決定之效果。   四、第四項規定補正事宜,及補正期間應不計入審核期間。   五、第五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因不可抗力不能進行審核時,審核期間之計算方式。

  • 名詞
  • 當然停止名詞
(0291224 制定)

律師公會應訂立章程,由所在地地方法院呈由高等法院轉呈司法行政部核准,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0340315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所在地。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六、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   七、律師風紀之維持方法。   八、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九、平民法律扶助之實施辦法。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0701224 全文修正)

律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所在地。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六、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   七、律師風紀之維持方法。   八、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九、平民法律扶助之實施辦法。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08110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十分之二」改為「五分之一」。

(0910108 修正)

一、增訂第二項。規定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二、增訂第三項。增列但書規定,會員大會應由會員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108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之決定,經複審認原決定無理由與有理由之處理方式。   三、為保障申請人之權益,爰於第三項規定複審之審查期間及於逾期未決定之效果。   四、第四項規定補正事宜,及補正期間應不計入審核期間。   五、第五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因不可抗力不能進行審核時,審核期間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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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第 14 條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認地方律師公會不同意入會無理由者,應逕為同意申請人入會之決定,申請人即成為該地方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律師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