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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因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專任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執行律師業務者,為機構律師。
  2. 機構律師應加入任職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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