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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律師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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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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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律師與法院院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律師與檢察署檢察長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不得在該檢察署及對應配置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及以檢察署或檢察官為當事人或
參加人
之民事事件。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
司法事務官
、
檢察事務官
、
司法警察官
或
司法警察
有第一項之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者,應行迴避。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律師之使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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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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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律師入退公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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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律師職務之執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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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律師之權利及義務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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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律師事務所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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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公會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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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地方律師公會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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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全國律師聯合會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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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律師之懲戒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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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總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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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審議程序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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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覆審程序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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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懲戒處分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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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再審議程序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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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外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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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罰則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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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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