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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與法院院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2. 律師與檢察署檢察長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不得在該檢察署及對應配置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及以檢察署或檢察官為當事人或參加人之民事事件。
  3.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第一項之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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