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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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當律師與辦理案件的司法人員或司法警察人員有親屬關係且律師在後被委任,律師應該遵守迴避的規定。其中,受委任的時點是以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收到律師提出委任狀的日期作為認定依據。 參考資料: - 律師法施行細則(民國92年11月29日修正)第10條
-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委任狀名詞
- 律師法 第 2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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