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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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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條所稱適當之揭露,指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公眾閱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法第五十條所稱適當之揭露,指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公眾閱覽。 根據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本條規定了對於律師相關資訊的揭露方式,其中提到的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公眾閱覽。這表示律師聯合會應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揭露律師相關的資訊,讓公眾便於查閱。例如,公眾可以透過律師聯合會的網站或其他公開平台,查詢律師的註冊資訊、專業背景、專長領域等相關資訊,以便做出選擇或了解律師的能力與背景。這樣的揭露方式可以確保律師的資訊對公眾透明,也方便公眾尋找適合的律師協助解決法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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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條所稱適當之揭露,指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公眾閱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