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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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理事、監事名額均應在法定名額內,其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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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律師公會的理事和監事名額都應該在法定名額範圍內。具體來說,理事的名額不能超過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的二分之一,而監事的名額則不能超過理事名額。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公會理事和監事的數量不超過一定限制,以維護公會的運作和管理的效率。 作為一個範例,假設某律師公會有100個會員,根據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規定,該公會的理事名額不能超過50人,而監事名額則不能超過50人。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公會的管理團隊不會過於龐大,同時保證了會員對公會事務的有效參與。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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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