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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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應選侯補理事、侯補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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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了律師公會應選侯補理事和侯補監事的名額限制。根據這條規定,律師公會所選舉的侯補理事和侯補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和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律師公會的運作平衡和穩定,避免選舉產生過多的侯補理事和侯補監事,使得其人數超過實際所需的名額。根據律師法施行細則的這項規定,律師公會在選舉侯補理事和侯補監事時,必須確保所選舉的人數不超過理事和監事名額的三分之一,以維持律師公會的成員結構和運作的穩定。 參考資料: - 律師法施行細則 - 司法院 解釋字號 0901000123+0901000127經公告訂定律師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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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