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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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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律師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
主管機關
或地方檢察署依本法
第六十條
規定,對地方律師公會所為之各種處分,應互相通知。
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本部依本法
第七十一條
規定,對全國律師聯合會所為之各種處分,應互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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