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當事人如果認為律師有涉及律師法第73條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有涉及律師法第125條的情事,並且應受到懲戒,可以列舉相關事實並提出證據,向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申請移送懲戒程序。當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認為不應移送懲戒時,需提供理由通知當事人。 根據《律師法》的相關條文,當事人如果認為律師行為有不當情事,可以申請移送懲戒程序。例如,在律師法第73條中,規定了律師不得有影響判決公正的行為,如果當事人認為律師有此類行為,可以申請移送懲戒。同樣地,律師法第125條規定了外國法事務律師的規範,如果當事人認為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不當情事,也可以申請移送懲戒程序。當然,這些申請需提供具體的事實和證據支持,並由相關機構進行審查和決定是否進行懲戒程序。
- 第七十三條條文
- 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
- 懲戒名詞
- 證據名詞
- 律師法 第 73 條條文
- 律師法 第 1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