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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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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認律師有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之情事,或認外國法事務律師有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情事,而應付懲戒者,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申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移付懲戒。
  2. 2.前項申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認為不應移付懲戒時,應具理由通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當事人如果認為律師有涉及律師法第73條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有涉及律師法第125條的情事,並且應受到懲戒,可以列舉相關事實並提出證據,向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申請移送懲戒程序。當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認為不應移送懲戒時,需提供理由通知當事人。 根據《律師法》的相關條文,當事人如果認為律師行為有不當情事,可以申請移送懲戒程序。例如,在律師法第73條中,規定了律師不得有影響判決公正的行為,如果當事人認為律師有此類行為,可以申請移送懲戒。同樣地,律師法第125條規定了外國法事務律師的規範,如果當事人認為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不當情事,也可以申請移送懲戒程序。當然,這些申請需提供具體的事實和證據支持,並由相關機構進行審查和決定是否進行懲戒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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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當事人認律師有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之情事,或認外國法事務律師有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情事,而應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