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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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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認律師有本法
第七十三條
所定之情事,或認外國法事務律師有本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所定之情事,而應付
懲戒
者,得列舉事實,提出
證據
,申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移付懲戒。
前項申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認為不應移付懲戒時,應具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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